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45.0
自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丙申(1902年5月13日)清政府下诏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修律及拉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序幕,时至今日刚逾百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进程,既是中华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败以及西方现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不断走向独立、成熟和体系化的过程,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过程,对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立法成果、理论成果的文献资料集,而弥补这一空白当属民事诉讼。
湖南省宪自治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李锐
附录一:湖南省民事诉讼暂行条例 邓继好/点校
附录二:湖南民事诉讼暂行条例实施条例 李锐/点校
民国元年江苏民事审判探究 李俊海
附录:《江苏司法汇报》部分判词 李俊海/点校
《司法例规》(节选) 邵军蒋 集跃 邓继好/点校
第四类审判 邵军蒋集跃/点校
第一章 通则
实行审判公开主义禁止强暴凌虐令
废除跪审惯例令
法院编制法
审判处司法筹备处得援用高等厅法令饬
调查证据准以受命推事一人出庭批
准以受命推事调查证据批
民事繁杂案件可指定推事调查证据批
刑事重案先以推事调查证据准援案办理令
审查收受民刑诉状办法
第二章 审级
修正民事管辖办法呈
初级管辖案件仍以高等厅为终审电
修正民事初级管辖条示办法
申明初级管辖及地方管辖各支系通饬
高等厅兼任地方庭所为二审判决之终审划归本厅受理文
高等分厅应另庭受理之案件准由本厅代理咨
分厅不能行使审判准由本厅代理令
受理民事上告庭以刑庭各员组织批
理番委员判决死刑案应由同级审判厅受理上诉电
第三章 管辖
准改定南通、海门两县初级上诉机关令
分厅内地方庭准兼管所在地第一审案件电
察哈尔划清各县局、处人民诉讼管辖区域应予备案令
特区内华人与华人涉讼案件已有指令归滨江地方审检厅受理电
铁路巡警获犯应解送司法衙门办理函
查追官产划归该管地方行政官厅办理毋庸
交由法庭审判呈
在牧人员等诉讼限于与牧政有关系者归场长审理批
烟案应归普通审判衙门管辖咨
察区清查官荒地亩案仍归行政衙门办理令
普通刑事案件不得划入军法范围令
第四章 兼理诉讼程序
第一节 通则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转饬各县严禁刑讯通咨
第二节 回避
核示县知事或承审员回避原因及代理办法批
第三节 审判
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
县知事于呈准前以堂谕代判案件准予认为有效文
呈准前堂谕代判认为有效者以毋须复判及简易案件为限批
县知事应送复判案件须依式作成判词令
察区旗、群、翼审判处审理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令
禁止各县不用判词并无堂谕通饬
仿照滇省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通饬
刑事案件送达判词可从简声叙批
知事兼理诉讼送达或牌示程序不完各案暂准受理批
各县判决刑事案件务须实行牌示宣示两种程序令
察哈尔县知事牌示批、判案件规则
第四节 上诉
邻县上诉制度仅限于实在距离悬远交通不便者
始准暂仍旧制令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
陕西各首县初级上诉案件暂以长安地审厅为第二审批
安徽各县初级审上诉案件准分别划归怀、芜两地审厅批
原告诉人呈诉不服应由审厅准驳饬
刑事案件上诉期间应分别查照判例办理令
第五节 执行
县知事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应援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令
第五章 复判
复判章程
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
论判处何项刑名均应呈送复判令
复判审发交地审厅复审之案无容由检厅另予
起诉电
复判审判决案须履行谕知程序令
审判处及筹备处对于县知事复审案件错误应
照章提起上诉令
指示应送复判案件被告一部分上诉时办法令
指示复判核准案件再审管辖通饬
第六章 承发吏
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
承发吏得派录事代理电
天津地审厅承发吏办事细则
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承发吏办事规则
江苏省承发吏征收食宿费及川资办法
陕西各县指挥吏、警执务规则
山东各县公署选任承发吏职务细则
第七章 处务
京师地方审判厅暂行处务规则
京师地方审判厅分庭处务暂行规则
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
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
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
大理院办事章程
总检察厅办事章程
高等以下审检各厅人员配置事务分配并推事
代理次序表式
回复原状案件仍由前审人员承办并划分司法
行政监督权与属于审判范围事项令
书记官长不宜兼办检察事务令
刑事传票准仍以司法警察执行令
受理初级上诉案件准援案用令催提令
上诉案件不得延搁令
民事上诉应限期补具理由书并即予转送令
非有特别事故不得展缓审期令
务须定准钟点开庭并法庭办公室力求洁净令
更审后判决本检送大理院通饬
抄发各级检厅通知上诉结果办法令
更审案件宜详勘或切实声明并填表送核令
未改组前各厅判决案件应一律以已经判决论批
判词务宜简明宣判尤应说明要领通饬
判词违误程式案件应行改判及裁判限期牌示通饬
判词务宜从简通饬
限期宣示判词通饬
判词须照章宣示并限期移送令
不得于宣示后再制作判词令
承审员制作判词遇有地方特别语应释明意义令
高等地方各审检厅缮状处规则
大理院收受诉状毋庸裁判者概由民事科分别通知布告
裁判案件对于证物不得径予销毁令
订定民刑案件内交案物件保管办法令
河南高检厅处理证据物品规则
东省特别区域法院处理证据物品规则
察哈尔督统署审判处处理事务细则
云南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江西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广东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奉省各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绥远都统署审判处处务规则
湖北省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湖南高等审判厅拟订各县诉讼人抄录文件及征收抄费规则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
设置县知事公署法庭通饬
第八章 协助
司法共助事务惩奖条例
奉天地方审检厅、县知事警察署协助司法事务惩奖规则
拟定各机关委托驻外使领各馆办理事件划一办法令
函托各领馆调查代讯之案并拟接洽办法经商准外交部咨复照办令
中国法院受外国法院嘱托协助司法事项不以上海、夏口两厅为限函
直隶省县知事办理司法共助事务惩奖规则
吉林县知事司法共助事务惩奖办法应援照直隶所定规则办理咨
第九章 审限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刑事审限规则中扣除另起展限三项办法之适用
限于有法定原因通饬
指示审限规则各疑义批
察哈尔县旗会审案件拟不适用审限规则呈
第六类民事邓继好/点校
第三章 民事诉讼
第一节 通则
民事诉讼条例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
《民事诉讼条例》先就东省特别区域施行令
《民事诉讼条例》自民国十一年七月一日全国一律施行令
第二节 法院
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
诉讼物金额或价额应依国家通行之货币计算令
华人因民事在特别法院涉讼准适用合意管辖受理电
第三节 当事人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
案改用通知书批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
案改用通知书批
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
指示辅佐人及代理人代当事人声请各项疑问令
律师请求延期应具正式声请书令
核示律师声请展期办法令
第四节 诉讼程序
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之在途期间令
不动产诉讼调验契据中止诉讼办法通饬
京兆地亩诉讼案件中止办法令
债权人就德领署之确定判决声请执行应向该管第一审法院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令
第五节 上诉程序
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通饬
呈送民事上告状应具副本通告
民事被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呈通告
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送通告
变通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办法通咨
调送卷宗时务希检齐证据随卷并送函
大理院填写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传票办法咨
外省民诉当事人未接传票毋庸来京候审布告
外省民诉当事人接传票来京者即至院报到布告
关于上告大理院案件之注意事项
第六节 非常上告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第七节 杂件
京师地审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开送各省援用拘押民事被告人规则一览表请查照咨
解释民事诉讼提讯在押人犯解回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规则
司法印纸规则
《司法印纸规则》施行细则
东省特区法院民事诉讼费用预纳金暂行规则
核示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标准批
核准援用京师地审厅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办法批
租房涉讼案件准依照地方惯例定诉讼物价额并征收审判费用标准令
收房涉讼案件正在解释期间内征收逾额讼费应发还当事人令
永嘉地审厅拟订业主声明解约迁让房屋涉讼案征收审判费办法
解释民事征收讼费各疑点令
选举诉讼自应照章征费电
核示征收上诉费标准批
指示承发吏送达文书及传票应征食宿费办法令
核示《诉讼费用规则》第十条所定舟车费之范围令
对于私诉判决声明控告应征讼费批
第五章 非讼事件
指示关于非讼事件各款令
非讼事件之征费应按照《诉讼费用规则》办理令
声请宣告破产案件应照非讼事件征收讼费令
第六章 民事执行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高等分厅准设立民事执行处批
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
未设教养局地方无资民事败诉人收所工作应移交警署办理令
民事理曲人准移送平民工厂工作令
核示无资民事败诉人执行办法令
民事无资败诉人务于发交相当局所工作请转令警厅遵照咨
民事无资败诉人须遵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第七条办理令
上级司法行政长官就《民事执行规则》九条二
项声明之当否以批行之电
订定查封印纸三种并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各种格式通令
高价物应以常识认定及有行情之物无人承买可交债权人收受令
核示业主回赎房地无从追缴契据办法令
指示在执行中之保人及应交人之被告人执行方法令
核示《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八十八条疑问令
天津地审厅民事执行规则用纸各项办法
第七章 公断
第一节 民事公断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
民事案件有毋庸兴讼等情者应以职权试行和解令
内务府官房及庄头佃户亏欠租银等案准由护军
管理处先行调处咨
第二节 商事公断
商事公断处章程
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呈
会审公廨华人商事案件先委托公断处调处咨
自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丙申(1902年5月13日)清政府下诏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修律及拉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序幕,时至今日刚逾百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进程,既是中华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败以及西方现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不断走向独立、成熟和体系化的过程,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过程,对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立法成果、理论成果的文献资料集,而弥补这一空白当属民事诉讼法学者应为的一项学科基础建设工作。本套丛书的编纂者们希望能为填补这块空白提供力所能及的贡献,即便我们知道从事文献资料的提供工作的确是件“损多益少”的事情。虽然推出本套丛书的主要目的是搭建学术平台,但出于一些众所周知的科研要求上的考虑,还是收录了若干篇编纂者们撰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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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45.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1 × 15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是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4.1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5.102 的主题关于 民事诉讼法-法制史-中国-民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