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39.0
契约第三人制度作为对罗马债法上“法锁”的重大突破,其产生的背景是现代交易的关联性和复杂化。契约自由原则既是债的相对性确立的基础,同时亦成为第三人出现于契约法领域的原动力。一俟确立,契约第三人就体现出与契约当事人相异的特质。放眼整个民商事领域,作为单行法的代理制度、信托制度、保险制度皆可纳入契约第三人领域,例如代理是作为罗马法中最初的第三人制度而出现的,信托与保险则分别是两大法系在契约第三人现象越来越常见的情况下单独的归纳与总结。对这三种司空见惯的契约第三人的分析,无疑会对第三人制度的整体考察起到见微知著的作用。以权义配置为着眼点,结合中国的合同制度,第三人在契约上享有权利的情形包括两大法系共同的利他契约和债权让与制度,也包括独具特色的德国法中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可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第三人在契约上负有义务的情形包括第三人负担契约、债务承担、债权保全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契约第三人制度作为对罗马债法上“法锁”的重大突破,其产生的背景是现代交易的关联性和复杂化。契约自由原则既是债的相对性确立的基础,同时亦成为第三人出现于契约法领域的原动力。一俟确立,契约第三人就体现出与契约当事人相异的特质。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契约第三人研究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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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人民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39.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1 × 15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