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5.0
本书是最新修正法律单行本。法律旨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共十二章240条,明确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书籍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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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5.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14 × 21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