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2
定价:29.0
本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社会、国家与法及其互动关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第二部分,社会、国家与法的价值分析。法的真善美,法治与德治,法的合理性,程序正义与司法,“小政府、大社会”的思维范式。第三部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与法。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法哲学阐释,和谐社会中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等内容。
绪论 理论法学的基础课题
第一章 社会、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社会、国家、法及其互动关系:从法哲学视角思考国家向社会的回归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
二、法在促进国家回归社会过程中的作用
三、附论
第二节 评社会、国家、法的国家主义观念
一、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国家主义
三、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国家主义影响
第三节 评社会、国家、法的自由主义观念
一、17-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
二、19世纪的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
三、20世纪以来的新自由主义思想
第四节 社会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研究进路
二、我国"市民社会"的几个问题探析
三、梅因"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学思考
第二章 社会、国家、法的实质内容: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第一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的发生
二、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变迁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与权力关系
四、结论
第二节 权利义务关系考察
一、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
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历史形态
三、简短的总结
第三节 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
一、人权与主权
二、人权与公民权
三、普遍人权与特殊人权
四、自由权与生存权、发展权
五、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
六、观念人权与制度人权
第四节 权利意识与法治
一、法治的核心是实现公民的权利
二、普遍的、高水平的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三、国家权力必须认真对待权利
四、提高全社会权利意识的基本途径
第五节 职权与职责
一、职权与职责的概念和功能
二、职权与职责产生的法理依据
三、职权与职责的关系:职权本位抑或职责本位
第三章 社会、国家、法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法的真善美
一、法之真
二、法之善
三、法之美
第二节 按照美的规律建造法:审美的法思维范式初探
一、传统的法学思维范式
二、法应当复现人的类本质
三、法的形式美和价值美
四、简短的结语
第三节 法律·秩序·美
一、秩序与法律
二、和谐、秩序与美
三、礼法之美
四、法律秩序之美申论
第四节 法治与德治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在中国和西方不同传统社会里的差异
二、"德治"的历史与理论诠释
第五节 法的合理性
一、法的合理性之内涵及其意义
二、法的必然、实然与应然
第六节 程序正义与司法
一、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公正司法必须突出程序正义
第七节 "小政府、大社会"与廉政建设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
二、"小政府、大社会"与权力腐败的社会控制
三、"小政府、大社会"是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四章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与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一、"空想主义和谐社会"思潮的启示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三、弘扬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二节 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考:马克思的理论阐释
一、以人性为本
二、以自由为本
三、以权利为本
四、以个体(人格)为本
第三节 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
一、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
二、法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三、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重构
第四节 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
一、以人为本的法体系
二、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和社会法
第五节 法与社会利益分配
一、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弱势群体保护与政府责任
三、社会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民生问题为视角
第六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一、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机制
二、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机制
三、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由保障机制
四、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天人合一机制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长的18论解读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纲领:邓小平的法治理论
一、反对人治,主张法治
二、法治要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
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化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基础: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确定法治的目的性价值
二、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的实现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法治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法治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法治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名词索引
后记
社会社会、国家与法法及其相互关系,对法学法学和法法教义法理学教义法理学而言,是最基础性的问题。相对地说,三者各有自身特定的蕴涵,因而彼此区别着。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紧密联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这一点不论对实证考察或理论研究皆具有绝对的意义。 社会社会(西方习惯习惯地称之“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属于人的生活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及人口人口生产与再生产即“种的繁衍”的共同体共同体,它有不仰赖国家与法法的独立性。从最低级的原始社会社会到最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莫不是如此。在批判黑格尔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观点时,马克思已明确地指出,不是国家与法法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相反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法。国家是由社会社会决定并来自社会社会、服务社会社会或者压迫社会社会的政治政治共同体共同体。在民主制民主制之下,法法源于社会意志社会意志,进而直接通过国家意志国家意志表现出来。其存在方式不是共同体共同体,而是人们行为行为的规则体,由法法精神、原则、规范规范、政策政策、习惯习惯所构成。
中国版的权在法下。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社会、国家与法的当代中国语境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丛书名 | 中国法学文库 | ||
9787302297178 如需购买下载《社会、国家与法的当代中国语境》pdf扫描版电子书或查询更多相关信息,请直接复制isbn,搜索即可全网搜索该ISBN | |||
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9.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3 × 19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3000 |
社会、国家与法的当代中国语境是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2.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0.4 的主题关于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