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28.0
本书内容包括:一、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管理人制度;四、债务人财产;五、破产债权;六、债权人会议;七、破产和解制度;八、重整制度;九、破产清算。破产法学研究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尚属新兴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商事部门法,我国学界目前对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原则和立法体系研究论证相对薄弱。本书从破产法的理念、原则、基本概念入手构建完善的破产法律研究体系。
前言 一、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颁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二、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我国破产法的未来发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原则 【四、破产法的私法定位和市场依赖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第三节 破产立法发展沿革及其特点 一、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展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新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二、新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三、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对破产原因的不同立法主义 二、破产原因理论分析 三、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 二、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程序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三、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自愿破产原则 一、自愿破产原则与破产程序的启动 二、自愿破产机制的私权启动模式 三、建立自愿破产制度 第五节 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分 一、破程序产中的待履行合同 二、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 三、待履行合同之立法政策分析 四、我国破产法中对待履行合同的保护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管理人制度概述 一、管理人概念和意义 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旧破产法清算组织之立法模式评价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 一、管理人选任的一般立法例 二、新破产法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一、管理人的职责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 三、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及一般确定办法 四、当事人对报酬方案的知情权、协商权与异议权 五、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四节 重整期间公司控制权二元模式探究 一、破产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二、破产管理人和DIP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评价 第五节 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 一、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及其特点 二、控制权主体的范围 三、控制权的实施与监督 四、控制权主体的立法规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概述 一、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的概念 二、债务人财产的性质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要件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确定 第四节 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清理 一、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二、取回权 第六节 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意义和行使特点 二、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债权申报的一般原则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四、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问题 五、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一、债权确认的范围 三、破产债权的除斥范围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概说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格与权利 三、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一、各国预防破产制度概说 二、和解制度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进行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二、和解申请的受理 三、和解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二、和解协议的无效与终止执行 三、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题 第八章 重整制度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一、重整制度的意义 二、公司重整的本质 三、公司重整的特征 四、重整制度对公司的选择 五、重整理论的核心追求:分配价值与重整秩序 【六、利益冲突与平衡构建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三、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一、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与破产重整 二、美国破产法的公司控制权和权力制衡 (四)任命受托人 三、完善我国破产中的公司控制权制度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宣告 法院的破产宣告裁定经抗告(上诉)后撤销(废弃)的,已经进行的程序以及已经处理的事务,可根据情况,凡以破产为处置前提和依据的,原则上可予恢复;凡不以破产为处置前提和依据的,原则上移转给债务人承接。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别除权 一、别除权之权利属性剖析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终结程序 二、遗留事务的处理 三、破产免责 参考文献
适读人群 :所有人群 《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副教授以上),将自己多年在法学(法律)研究生教学中积累的学术研究成果、经验,按照研究生教学体系与要求,以专题形式撰写而成。 按照法学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编写,包括:法理、法史、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 按照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和教学培养要求,以专题形式,将研究生教学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前沿问题等阐释清楚。强调体系化、前沿性、信息量。破产法是私法,破产原因制度是破产法的关键,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破产法的宗旨在于债权人整体权益最大化,兼顾债务人救济,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二者是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后者为间接调整作用。现行破产法建立了市场驱动模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概念、共益债务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等现代化破产法律机制,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标准、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建设、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机制,同时其功能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达程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实现破产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条文较少、破产法原则尚在学界讨论中、司法解释不足,影响着破产司法实践顺利进行。【作者简介】齐明,男,1976年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2007-2008),曾在美国破产法领军人物Elizabeth Warren教授(现任美国联邦参议员)指导下学习美国破产法并开展合作研究。先后多应邀赴德国、美国出席“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年会破产法组并做主题发言,应邀赴美国华盛顿特区参加世界银行“特别工作组会议”分组审议“the Treatm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Natural Persons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各一项,在国内外SSCI和CSSCI检索权威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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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武汉 | 出版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8.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6 × 18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破产法学是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于2013.8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2.291.921 的主题关于 破产法-法的理论-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