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

赵威, 孟翔,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29.0

书籍简介:

本书的研究先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入手,探讨了信息及证券信息的基本概念,并对与信息披露标准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着重阐述。具体来讲,介绍了信息的几种不同定义及各自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对证券法上的信息做了阐述,包括其含义、分类以及某种信息之所以能成为证券法上的信息的标准之争,其争论主要源于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然后,本书对信息披露制度做了扼要论述。

作者介绍:

赵威,男,1962年11月生,法学博士(师从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理事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老年事业基金会理事,曾任全国青联社科联委员,北京市青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孟翔,男,1979年7月生于山东莱芜,201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后入中国政法大学研读法律,2004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国际经济法),师从赵威教授,现供职于中共北京市纪委,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书籍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书的研究意义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证券信息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券信息的基本问题

一、信息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

第二节 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

二、信息披露的特征、意义和体系

三、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综述

第一节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节 各国信息披露标准的共性

一、真实性

二、准确性

三、完整性

四、及时性

五、易得性

六、重大性

第三章 美国证券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纵向研究

第一节 “重大性”标准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规则10b-5

一、默示救济

二、重大性

第三节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相关经典判例

一、SEC V.Texas Gulf Sulphur(1968)

二、TSC Industries v.Northway(1976)

三、Basic Inc.v.Levinson(1988)

四、小结

第四节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判例法新发展

一、Ganino v.Citizens Utilities Co.(2000)

二、JP Morgan Chase(2009)

三、Landmen Partners Inc.v.Blackstone Group.L.P.(2011)

四、总结

第五节 与“重大性”标准相关的理论

一、“重大性”标准与预测性信息

二、“重大性”标准与“预先警示”理论

三、“重大性”标准与信赖推定原则

四、小结

第四章 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与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关于“重大性”标准的横向研究

第一节 反内幕交易的基本问题

一、反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各国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横向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二、欧盟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三、英国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四、日本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五、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第三节 各国“重大性”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抽象式

二、列举式

三、综合式

四、小结

第五章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新发展

第一节 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标准问题

一、MD&A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有关MD&A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定

三、我国现行的MD&A信息披露标准

四、我国有关MD&A制度的研究现状及改进建议

五、小结

第二节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问题

一、社会责任信息的涵义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三、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

五、小结

第六章 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评价和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回顾

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

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

二、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重大性标准

第三节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一、我国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评价和立法建议

二、我国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三、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新领域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信息披露标准是信息披露制度应有价值理念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性”标准更是基础性标准,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各个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充满信心,首要的是必须让所有投资者尤其是处于信息获取劣势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及时、公平、准确地获得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显然,很好地确立“重大性:”标准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面只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构成有显著影响的“重大”信息才要求披露。“重大性”标准予是成为了界定内幕信息的要点和难点,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什么样的信息是“重大”的,即“重大性”的概念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同时也是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信息具有“重大性”,发行人才有义务予以公开披露,也只有所利用或泄露的信息具有“重大性”,相关主体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宗旨相适应,界定“重大性”的标准要寻求两方面的平衡:即投资者要得到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全部有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其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可以据此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使其明晰披露信息的范围。本文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对证券信息披露标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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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6204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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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29.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1 × 15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13.6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2.287.4 的主题关于 证券法-研究-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