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论

根本违约论

徐玉梅,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30.0

书籍简介:

本书共分六部分,以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为主线。第一部分,内涵论。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角下,解析违约内涵。第二部分,生成论。对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的历史生成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基础论。阐述根本违约的“护权”与“限权”双重制度功能。第四部分,类型论。本部分的内容包括根本违约类型化思维的法律意义、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语境下根本违约类型新解及类型化视野下根本违约形态体系构建。第五部分,效果论。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是指根本违约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即根本违约行为发生后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变化。第六部分,改进论。

作者介绍:

徐玉梅,女,1977年12月出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0年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02年7月考入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3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7月考入黑龙江大学,攻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6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科学系副主任。曾主持、参与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多项。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编及参编教材4部。曾多次获校级教学奖励,荣获黑龙江省首届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内容安排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内涵论

第一节 违约内涵

一、传统理论下的违约内涵

二、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之考察

三、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与违约内涵之重新理解

第二节 根本违约内涵

一、多维视域下根本违约含义的学理界定

二、根本违约含义的科学界定

第三节 根本违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根本违约与不履行

二、根本违约与毁约

第二章 生成论

第一节 根本违约的历史概要

一、罗马法中的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

二、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

三、大陆法系的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

四、国际公约中的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

第二节 比较分析

一、根本违约与法作用之倚重

二、思维方式的变迁

三、“原因途径”到“救济途径”的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论

第一节 “自治”与“管制”语境下根本违约的双重制度功能

一、“自治”理论

二、“管制”理论

三、“自治”一“管制”变迁的实质——权利观念的转变

四、根本违约制度的“护权”与“限权”功能

第二节 根本违约制度之理论基础

一、根本违约制度之伦理基础

二、根本违约制度之法理基础

三、根本违约制度之经济学基础

第三节 根本违约制度法价值诉求

一、正义价值

二、自由价值

三、公平价值

四、安全价值

五、效率价值

第四章 类型论

第一节 根本违约类型化思维的法律意义

一、类型化思维的缘起

二、根本违约抽象概念式思维之检讨

三、类型化思维对根本违约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语境下根本违约类型新解

一、违反约定义务之根本违约

二、违反法定义务之根本违约——附随义务根本违约

第三节 类型化视野下根本违约形态体系的构建

一、体系的内涵

二、以类型构建根本违约形态体系

第五章 效果论

第一节 解除权——守约方的补救措施

一、解除权的产生

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节 抗辩权——守约方的私力救济措施

一、根本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根本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三、根本违约与后履行抗辩权

四、解除权与抗辩权相互配合:守约方权利实现的保障

第三节 根本违约与免责条款

一、根本违约时免责条款效力界说

二、根本违约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法理基础

三、根本违约情形下免责条款效力的具体践行

第六章 改进论

第一节 从“完全理性”一“有限理性”透视法律理论与制度的“不完备性”

一、“完全理性”一“有限理性”的变迁

二、有限理性下法律理论与制度的“不完备性”

第二节 有限理性视角下我国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不完备性”的具体体现

一、我国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不完备性”的表现

第三节 我国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不完备性”的理性矫治

一、构建统一的“根本违约”概念

二、“合同目的”的理性解读

三、根本违约判断标准之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内容摘要:

“意思自治”理论下,合同义务主要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即约定义务,国家或第三人无权干涉。“意思自治”虽然为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义务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但这种平等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主要源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再单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意思自治”对约定义务的关爱受到了质疑,这必然要求国家参与到私人领域,对合同义务进行干预,使合同义务走向理性化,其显见的结果必然是法定义务的增加,从而使得合同义务不再单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社会意志,其实质是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催生了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合同义务不限于约定义务,出现了向前、向后的扩展态势,即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甚至合同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出现了对第三人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等一系列法定义务,进而组成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相结合的义务群或义务网。
  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情形下,违约应重新界定,即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此种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包括先合同信息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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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185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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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30.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15 × 21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根本违约论是法律出版社于2013.10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13.04 的主题关于 违约-研究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