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5
定价:24.0
本书是一本经典的德国法理学教材。
总序 (1)
《法哲学》中译本序 (1)
作者简介 (1)
译者简介 (1)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Abkiirzungen) (1)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家和法政治家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中文译本导论(1)
编者前言二 (1)
编者前言一 (1)
前言 (1)
第一章 现实和价值 (1)
无视价值的、评判价值的、涉及价值的、超越价值的立场法律的分类
第二章 法哲学作为法律价值的思考 (7)
二元方法论,相对主义
第三章 法哲学的方向 (17)
自然法,历史学派,黑格尔,唯物主义历史观,一般的法律学说,耶林,施塔姆勒,相对主义,文化哲学,其他的方向
第四章 法律的概念 - (31)
专注于法律理念的现实,正义作为法律理念,公正,法律概念的推导,先验的法律概念
第五章 法律和道德 (38)
根据对象、目的主体、义务方式、有效性来源的外向性和内向性,作为法律有效性理由的道德、作为法律目的的道德
第六章 法律和习俗 (48)
习俗充满矛盾的特性,习俗的社会功能
第七章 法律的目的 (52)
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超越人格的法律观,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特别是超越人格的观点
第八章 法哲学的党派学说 (62)
党派意识形态的含义,个人主义,特别是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的法律观和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政治的天主教
第九章 法律理念的二律背反 (73)
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它们之间的分裂
第十章 法律的有效性 (79)
法学的有效性理论,社会学的有效性理论(权力理论,承认理论),哲学的有效性理论,自我矛盾
第十一章 法律的历史哲学 (89)
法律的形式和题材,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立法.正统理论和灾变理论
第十二章 法律的宗教哲学 (96)
原始基督教,托尔斯泰,天主教,路德
第十三章 法律之人的心理学 (101)
作为生活形式的法律,作为生活形式的权利
第十四章 法律的美学 (109)
法律表达形式的美学,作为艺术之对象的法律
第十五章 法律科学的逻辑学 (113)
法律科学与法律的科学,解释、结构和系统学,作为
理解性文化科学的法律科学,向个论的过渡
第十六章 私法和公法 (127)
概念的先验性,关于它们之间关系的自由主义的、保守主义的、社会的观点,社会法
第十七章 人 (132)
作为平等概念的人,目的论对法人问题的解释,个人主义:假定理论,超个人主义:现实的团体性的人.超越人格主义:目的能力
第十八章 所有权 (137)
所有权概念的先验性,先占理论和加工理论,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论,(歌德,费希特)社会理论(教皇通谕“四十年通谕”,魏玛宪法)
第十九章 契约 (145)
法律生活的静态和动态,社会契约和私法契约,意志理论和表示理论
第二十章 婚姻 (150)
有关问题,超个人主义的婚姻观(教皇通谕“圣洁婚姻”,魏玛宪法)个人主义的婚姻观,苏联
第二十一章 继承法 (158)
遗嘱自由,遗嘱继承法,强制的遗产分配,个人主义观、超个人主义观、超越人格观之间关系中的强制性遗产合并
第二十二章 刑法 (162)
刑罚原因说(同意理论,报复理论),刑罚的目的说,正义(矫正的,分配的),合目的性,个人主义理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法西斯主义的刑法,苏联刑法,法安定性
第二十三章 死刑 (169)
超个人主义的辩白,死刑和契约理论,死刑和正当防卫
第二十四章 赦免 (174)
作为法律部门的赦免,法律的赦免
第二十五章 程序 (178)
法官的独立性,程序法的关系,(判决的)既判力
第二十六章 法治国家 (182)
法律优先还是国家优先同一性学说,自我约束学说,问题的解决,形式法治国家的价值
第二十七章 教会法 (188)
天主教,鲁道夫.佐姆,路德,新教的教会宪法
第二十八章 国际法 (194)
有关问题,个人主义:世界国家,超个人主义:主权信条和国际法的统一,超人格主义:国际法,国际法的现实
第二十九章 战争 (201)
战争的伦理学、法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
附录一 《法哲学》后记草稿 (206)
附录二 五分钟法哲学 (224)
附录三 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 (227)
编辑备注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不同版本的页码对照 (237)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导论 (258)
文献选辑 (276)
人名对照索引 (289)
术语对照索引 (307)
译后记 (324)
《法哲学》是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在法哲学领域影响极为深远。 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这本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 这本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 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本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 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这本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这本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作者简介】拉德布鲁赫(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他一生著述甚丰,涉猎广泛,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又长期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他的法哲学源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康德主义梅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 《法哲学》是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在法哲学领域影响极为深远。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法哲学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丛书名 |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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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4.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装帧 | 平装 | |
页数 | 印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