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斐济) 南丹 (Nandan,S.N.) , (以) 罗森 (Rosenne,S.) , 主编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180.0

书籍简介:

本卷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至一九一条)和有关附件。这些内容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一起建立了“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第十一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一部分,也是协商最困难的一部分。上世纪六十年代,由于需要一套用以支配为全人类的利益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资源的法律制度,国际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对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海洋法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在通过联合国大会特设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最初的研究(1967年至1968年)和海底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审议(1969年至1973年)之后,深海底采矿制度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面临的最复杂问题。未能解决有关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制度的性质的基本理念和意识形态问题,是造成美国和其他重要工业化国家(包括德国和英国)拒绝接受《公约》的主要原因。直到1994年,随着大会对《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通过,才有可能通过对第十一部分所包含的制度的重大修改解决有关深海底的未解决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导言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六条 礁石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导言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六条 礁石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 第十二条 泊船处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第十六条 海图的地理坐标表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二十条 潜水艇及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 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 毗连区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导言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 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 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 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本节 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第四部分 群岛国导言 第四十六条 用语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定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导言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附录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海上设施和构筑物撤除的准则和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 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 的不适用 第七十二条 权利的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六部分 大陆架导言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附录 文件A/CONF.62/C.2/L 99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作大比例尺海图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报告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构筑物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第八十二条 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最后文件,附件二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

内容摘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2卷)》是本系列丛书第三部最具实质性评论的一卷,由萨切雅·南丹大使亲自担任卷主编。该卷对《公约》第一条至第八十五条、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最后文件附件二进行了逐条评注,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等方面制度,涉及《公约》中解决沿海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国家在这些区域内行使社会自由的权利和义务的广泛问题。研究《公约》这一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和文件对《公约》的全面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书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978750278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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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海洋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180.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6 × 19装帧平装
页数 996 印数 500

书籍信息归属: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是海洋出版社于2014.7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93.5 的主题关于 海洋法-国际公法-研究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