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2
定价:33.0
本书是研究法律体系的专著。第一章首先分析和解释哲学和逻辑学中的自治性何以可能,以及由此反观法律体系自治性何以可能。第二章分析了奥斯丁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指出其将体系的自治性建立在主权者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由于这些不足之处的存在,体系的自治性是完不成的。第三章分析了哈特的法律体系的理论。第四章分析了凯尔森的体系理论。第五章提出了法律体系自治性所必然具备的特征同时也是必须具备的要求。
序言/李德顺序言/张永和摘要导论一、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二、本书结构第一章法律如何实现自治性一、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二、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三、法律体系的逻辑构造(一)构造逻辑系统的必要性(二)构造逻辑系统的前提条件与程序(三)逻辑系统的优势(四)哥德尔的挑战(五)哥德尔不完全性证明四、逻辑构造之外的进路(一)公理体系之梦(二)非形式化的建构路径分析五、法律的自治性(一)悖论与自我指涉(二)悖论的解决方案第二章作为主权者命令的法律体系一、法律与主权者的命令(一)主权的意义(二)一些主要的主权理论的分析(三)奥斯丁的主权论(四)奥斯丁法律体系的建构中的主权悖论(五)巴力门主义与法律主治二、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建构(一)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对应性(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主权者意志三、主权者意志之外的法律体系建构路径(一)法律完整性的认定标准(二)边沁的法律个别化理论(三)完整性法律的另一种建构路径第三章规则视角下的法律体系建构一、法律体系自治性的社会背景二、对奥斯丁的批评(一)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的不可能性(二)规则理论的提出三、承认规则与法律体系的自我指涉(一)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区分(二)承认规则的功能及形态(三)维特根斯坦规则理论视角下的承认规则(四)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五)以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客补救承认规则(六)补救方案的失败证明第四章法律体系与基本规范一、法律体系自治性的规范保障(一)纯粹性的意旨(二)基础规范的哲学背景(三)基础规范的地位与功能二、基础规范的内在矛盾与法律体系自我指涉的不可能第五章法律体系中的理由与构成一、作为理由的规范(一)规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矛盾(二)行为理由关联的复杂性(三)规范作为排他性理由(四)规范的自主性(五)权威性要求二、法律体系中的构成性规则(一)构成性规则的表现形式(二)构成性规则的自主性第六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一、外部决定型的法律体系建构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简介三、国内研究状况的分析四、法律内在价值分析的启示五、再论从身份到契约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法律体系的自治性》主要收录了悖论的解决方案、作为主权者命令的法律体系、法律与主权者的命令、主权的意义、一些主要的主权理论的分析、奥斯丁的主权论、奥斯丁法律体系的建构中的主权悖论、巴力门主义与法律主治、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建构、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对应性等内容。【作者简介】 张浩,安徽省滁州市人,1976年11月出生,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任教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专业研究方向为法治文化和法哲学。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法律体系的自治性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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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33.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1 × 15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