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代:2010
定价:4.0
2010年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做出修改,本书针对最新公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予以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条例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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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4.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0 × 14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条例是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0.3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3.4 的主题关于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国 的书籍。
海关总署法规司, 海关总署关税司, 编
贾小宁, 周艳, 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供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