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与法

官、民与法

张小也, 著

出版社:中华书局

年代:2007

定价:26.0

书籍简介:

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以来,法律史资料一直是明清史研究的宝库。除了提供丰富的资料以外,法律史研究本身就是认识传统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本书可以看到,明清时期民事审判的种种特点深刻地反映了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众所周知,宋代以后,由于国家权力向上收缩,地方官员的数量逐渐减少,官府的职能逐步简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基层社会的接触主要集中在征收钱粮与理讼决狱这两个基本点上。宗族以及其他一些自治性组织成为基层社会的主要结构,政府亦把原来属于自己管理的一些公共事务交给这些组织去管理。正因如此,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极具特点。在法的一面,如果与宋代的情况相比,明清时期的法律中用来调整民事纠纷的内容很少,且基本不具有实际效力。在官的一面,司法行政合一、民事纠纷无成文法可依的情况使得地方官员往往关注法律以外的因素,而不是法律本身,在民事审判中顺应民间秩序是他们的总体特征。在民的一面,基层社会往往借用国家层面的象征体系,取得自己的“正统性”与“合法性”,特别是那些所谓“健讼之徒”,他们通过包揽词讼参与地方公共事务,争夺权力与社会资源。总之,通过民事审判研究可以重构明清时期国家统治基层社会的方式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书籍目录:

前言:学术史与研究思路

法律史的学术史

社会史与法律史

历史人类学的试验田

阶段性成果与本书的内容

法律与社会变迁以户绝财产继承问题为中心

法律的变化:从收养、继绝到立嗣

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家、户到族

司法审判的变化:从“准法”到“准情酌理”

结语

儒者之刑名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自理词讼

儒者之刑名

官箴书

知识传习

一个地方官员眼中的法律改革

结语

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主刁汊黄氏的《湖案》为中心

湖分的来历:权利观念的背景

纠纷与争讼

官府的角色

宗族建设

结语

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

官员、讼师与地方公共事务

个案研究:湖北崇阳的“钟九闹漕”

结语

从“自理”到“宪律”

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守皖谳词》为中心

个案研究:安徽泾县的“瑶培垄”之争

结语

参考文献与资料

后记

内容摘要:

  总体而言,在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管理相对呈现出有序状态,一方面官方积极致力于行政力量的全面渗透;另一方面,民间社会亦努力将自己的管理成果纳入到官方管理体系中,因而在一定时期以及一些地区形成了官民协调共治的景象。明清时期,尽管中央集权不断加强,民间社会仍然保持了较大的自我运行空间。于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中,有官民均可发挥作用的管理领域,如赋税的摊征、水利活动的开展、教育事业的建设等,我们姑且称之为“共域”;同时也有官民各自开展自我管理的领域,我们姑且称之为“自域”,包括官方的“自域”和民间的“自域”。【作者简介】  张小也,吉林省白城市人,1970年生,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曾在《光明日报》理论部、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社会史。曾出版专著《清代私盐问题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或参与多个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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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10105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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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中华书局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26.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19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3000

书籍信息归属:

官、民与法是中华书局于2007.11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9.48 ,D925.12 的主题关于 民事诉讼-审判-法制史-研究-中国-明清时代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