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7
定价:20.0
本书作者鲁格罗·亚狄瑟是美国资深法官,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前院长。本书是针对法官、律师以及法学院学生而撰写,是由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是填补法律推理专门著作方面的空白之作,是美国各大法学院一致采用的逻辑教材。作者旨在探讨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问题,强调这两者在法律实践如法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作者以其35年以上法官和20年法学院教授的经验,力图详尽解说法律推理的每个层面,阐释逻辑的基础及其在法律推理上的应用。介绍了演绎与归纳推理的差异、苏格拉底式问答法,还以相当篇幅讨论推理、普通法的传统、法律思考的要素与应当避免的谬误等,更特别强调运用类比来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作者以大量判例为论述佐证,而未囿于枯燥抽象的逻辑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推理与普通法传统
判决先例
逻辑的角色
价值判断之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要点重达
第三章 法律思考的要素
反省性思考
逻辑语言
信念
合理的、推理、理由
检验结论
有奖猜谜
第四章 演绎和归纳推理导论
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归纳的一般化
类比
第五章 演绎推理
定言三段论法
简略三段论法
对推论的评估
复合三段论法
价值判断:前提的选择
前提:有效性与健全性
定言三段论的规则
作业:找出下列案例中使用的三段论
第六章 归纳推理
归纳一般化
类比
理解归纳推理
二个在我们时代的寓言
第七章 普通法实例
分析迪普洛克法官的前提
迪普洛克法官之类比法
迪普洛克法官的结论
第八章 苏格拉底式问答法
苏格拉底问答法的准备工作
苏格拉底式对话(法学院形式)
第九章 谬误导论
第十章 形式谬误
第十一章 非形式谬误:第一部分
第十二章 非形式(实质)谬误:第二部分
第十三章 结论
本书旨在探讨法律推理或法律逻辑问题。“法律的源头活水向来是经验而非逻辑”,这是霍姆斯大法官的经典名言。本书不挑战这个陈述,但主张法律推理或法律逻辑可以扮演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角色。
本书乃是针对法官、律师与法学院学生而撰写的。有点奇怪的是,这似乎是第一本这样的书。亚狄瑟法官并未提议任何命令式的规则,让法官的意见或律师的辩词都要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他是在强调,有必要发展出指引,而他也提供了某些指导。此一建议蕴涵了他30年法官与20年的法学教授的经验。为了使法官与律师双方更能够理解法律推理在撰写意见书或辩护时的重要性,我确信他很欢迎质疑这个导论的要素的合理性。他相信他的话对于法学院新生来说特别重要:“从你们进入法学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为律师或法官,甚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会被‘雾失楼台,月迷津渡’的现象困惑着,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推理。法学院学生,至少对大多数毕业了的那些人来说,或多或少都曾学过这个程序,只是个人造诣深浅有别。这得要透过有名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之训练。这是一段令人困惑的经验,坦白说,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教授到底在干什么……让我们面对这个让人挫败、不安、困窘而又不愉快的体系吧。”他坚信,当一位大学毕业生进入法学院,面对推理过程所必要的突然转折时,法律推理便是一个迫切需要被解释的科目。他也相信他的讯息对法官与执业律师大有帮助。
亚狄瑟法官对法律推理的每一个层面都解说得很详尽。为了让我们了解“像法律人一样地思考”的心智过程,他阐释逻辑的基础及其在法律推理上的应用。“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须有其理由,而且只有符合逻辑思考规律的法律推理才能被接受”,这是他的格言。他介绍了演绎与归纳推理的差异、苏格拉底式问答法;他也以相当篇幅讨论推理、普通法的传统、法律推理的要素与应当避免的谬误等。他更特别强调运用类比来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性:“运用类比来进行法律推理之重要性无以复加。这乃是法律学习的核心,并展现在苏格拉底式问答法的本质中。”
一位著名的权威人士曾经很中肯地说:“人类讨论法律的本质,垂数百年。这透过种种途径而触及每个国家的每个人民。一项契约可能令人感到愉快或不愉快、清楚或不清楚、可能直接或不直接,但是它对世界各地的人们来说,都是一股恒常的力量。重要的是要去了解其本质,以及诠释并且执行的人们⑴。”
本书是正确认识这个真理的重要著作。所有的法官、律师与法学院学生,都可以透过阅读本书中而获益。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法律的逻辑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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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0.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0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