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代: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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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科学。体系化是科学的本质特征。体系化在法学研究中,有总结功能、发展功能、约束功能和移植功能等四个技术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缺陷,使得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有特别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对象和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原则,是建构知识产权法概念体系与价值体系的重大课题。作者将知识产权的对象定位为符号,并将“知识产权神圣”和“知识产权非绝对”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原则。
自觉运用体系化思维
一、利用体系化的总结功能
二、利用体系化的发展功能
三、利用体系化的约束功能
四、利用体系化的移植功能
第四章 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建构的若干反思
第一节 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反思
一、学说竞争--向合理化逼近的过程
二、符号论--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一种假说
第二节 关于知识产权法价值原则的反思
一、从创造伦理到分配伦理
二、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
三、知识产权是私权
四、利益分配与符号生产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与民法的体系化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化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对于民法体系化的意义
二、扣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与民法典
第二节 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二元结构--设权模式与竞争法模式
二、对知识产权“人格财产一体性”的质疑
后记
一只鸡发现农夫每天都来喂自己,于是预言农夫将来会继续喂养自己。然而有一天,农夫绞断了鸡的脖子。可怜的鸡努力探究农夫行为的整体性,这种思维方式即“体系化”。如果鸡只是将农夫的行为看作一个个不相关的碎片,它永远不能理解过去,也不能预测未来,只能听天由命。罗素讲述的鸡的故事,是人类命运的写照。人类走不出体系化的迷梦。农夫为什么这么做农夫将会怎么做所谓理论研究的对象,不外乎这两类问题。 然而,对农夫的行为并非只有一种解释,如果将其解释为“屠杀前的豢养”,鸡可以逃生。同样,人类可以不断地寻求最好的理论体系。 本书讲述了一个利用“鸡的智慧”(体系化思维)进行精神逃生的故事。对本书作者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性宛如难解的"农夫行为"。在法学、哲学、美学与历史之维几番辗转,卡西尔的符号哲学终于帮助作者逃离了困惑之境。【作者简介】李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已发表法学论文三十余篇,著有《知识产权片论》(2004)。研究风格偏重基础理论,尤其注重知识产权与民法传统理论的结合,并尝试法学与美学、哲学、文学的边缘探索,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丛书名 | 民商法论丛 | ||
7301087225 如需购买下载《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pdf扫描版电子书或查询更多相关信息,请直接复制isbn,搜索即可全网搜索该ISBN | |||
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语种 | 简体中文 | |
尺寸 | 26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