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23.0

书籍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1诉讼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族语言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行政法规等违反宪法时的处理 3其他规范冲突的解决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4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十条【土地制度】 6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 7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设立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8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9如何判别罪与非罪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10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 11国籍的取得 12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 14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劳动教养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15成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6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18逮捕的程序 19拘留的程序 20非法搜查身体的法律责任 21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22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23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4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25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26公民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27提出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28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29虐待的法律责任 30拐卖妇女、儿童,拐骗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31免服兵役的情形 32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33兵役的征集 34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第三章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35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36全国人大代表任期起讫时间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37全国人大罢免案的提出 38罢免案的通过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3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 40常委会成员的任职要求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41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42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 43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案)的程序 44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45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 46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47言论、表决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48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49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50总理及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5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2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5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4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5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56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与罢免权】 57罢免案的提出 58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9罢免案的提出 60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61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名额 62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 63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罢免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6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66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6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任期和组织】 68我国的法院系统 69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70公开审判的例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任期和组织】 71我国的检察院体系 72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工作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诉讼语言】 第一百三十五条【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衡原则】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旗、国歌】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徽】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都】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0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内容摘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三版)。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专业导引:围绕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在这部宪法通过以前,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五个部分,共计106个条文。“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计30个条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共计60条。从那时起,正是我国经历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1978年宪法很快就不能适应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宪法,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邓小平理论正式写入宪法序言作为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纲”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序言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提法,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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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978750935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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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23.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1 × 14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是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4.7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1.05 的主题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解释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