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28.0
本书以我国商事立法的实际需求与进展为研究背景,聚焦于商人主体性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提出了商人内涵的三个构成要素,即资本、营业与营利,商人外延的界定可借助开放式的登记制度,并以此为线索完成《商事通则》的体系架构。
绪论第一章 “商人”概念的法律运用第一节 制度实存中的商人一、税法中的商人二、统计意义上的商人三、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四、账簿设置五、司法中的商人六、总结第二节 法律文本中的“商人”一、法学著作中的“商人”二、法学论文中的“商人”三、法律法规中的“商人”四、司法判决中的“商人”五、总结第三节 作为法律概念的商人一、语言学的考察二、比较法的考察三、相似性概念考察四、“商人”概念的价值意蕴第二章 商人的本质规定性第一节 商人内涵的构成一、学理中的商人内涵二、从我国实体法分析商人构成三、结论第二节 资本一、资本概述二、资本对于商人的意义三、法律制度中的资本四、结论第三节 营业一、比较法中的主观意义营业二、我国有关主观意义营业的规定三、对营业二元理论的批判四、营业理论的初步构建第四节 营利一、营利的界定二、作为商人内涵的营利三、商法理论中的营利定位与功能第三章 商事登记:商人的形式外观第一节 商人是由商事登记创设吗?一、商事登记的创设效力……第四章 商人与商法的历史解读第五章 《商事通则》:以商人为基本概念参考文献后记
《商人主体性的法律建构》目的在于为中国商事立法作出理论铺垫,主张采用主观主义的立法进路,以商人作为立法的中心词。 《商人主体性的法律建构》聚焦于商人主体性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提出了商人内涵的三个构成要素,即资本、营业与营利,商人外延的界定可借助开放式的登记制度,并以此为线索完成《商事通则》的体系架构。 《商人主体性的法律建构》对欧洲中世纪商人作出正面与积极的定位,对商事登记的功能作出彻底反思,对商事立法的路径作出了全新的探索。 在立场上,《商人主体性的法律建构》放弃了不偏不倚的中庸姿态,实采先破后立的策略,期翼能真正推动中国商事立法的前行。【作者简介】 李政辉,江西资溪人,任教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辗转从事物权法、合同法、商法的教学与研究,目前正集中精力于慈善组织的研究,同时对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