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0
定价:20.0
本书是解读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批判和重构的学术著作。全书以昂格尔的三种法律概念即习惯法、官僚法和法治与两种法治形态即自由国家的法治与福利国家的法治为分析框架,系统分析了昂格尔具有批判性的公法理论,探究其理论的分析框架与研究进路,同时对我国在法治发展史中的位置做出判断,并厘清我国急需解决的难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而寻找适合于我国的现实路径,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上的素材,也为我国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在方法论上,本书采用了案例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及系统研究方法,将有效的填补我国在昂格尔司法功能与方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空白,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三、文献综述
四、生平简介与时代背景
第二章 批判法学
一、批判法学的发端与发展
二、批判法学的立场
三、批判法学的思想渊源
第三章 现代法治的发展脉络——一种昂格尔式的叙述
一、昂格尔的三种法律概念
二、现代法治的形成
三、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的演进
第四章 昂格尔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批判
一、法律能够有效约束权力吗?
二、保守改良的司法
第五章 昂格尔的法治愿景
一、司法的功能定位:社会改革推动装置
二、昂格尔的超自由主义构想
三、民主实验主义的工具:法律方法
第六章 对昂格尔理论的评析——服务于社会改革的司法
一、启示
二、一个批判的批判
第七章 “中国特色”的法治?
——从昂格尔的一个寄语谈起
一、昂格尔与一位中国学者的对话
二、学界的争论
三、当下中国的复杂课题
四、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一种批判的法治理念: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重构》是解读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批判和重构的学术著作。现代西方法治可以分为自由国家的法治和福利国家的法治两种形态,在这两种不同形态的法治理念下,司法机关的功能定位及其法律方法都不尽相同。在昂格尔看来,司法裁判和政治判断并无不同,法官并非中立的裁判者,因此他主张拆除法律和政治之间的藩篱,以“超自由主义”的目标来指引司法裁判,让法官充当社会的改革者,运用情境导向类比推理的方法解释法律、做出判决,以此促进公民摆脱现存制度的束缚。在这样一个更具变革性和可塑性的社会,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能够通过不断实验来自主选择社会的制度安排。
《一种批判的法治理念: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重构》是解读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批判和重构的学术著作。
《一种批判的法治理念: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重构》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昂格尔如何重构司法机关的功能和方法以实现法治而展开。而司法机关的功能是通过运用法律方法对具体案件做出裁判来实现的,其职责就是裁判案件,离开了具体案件便无所谓司法。因此,《一种批判的法治理念: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重构》将结合具体的案例说明不同的法律方法是如何展开的,以及运用这些方法的司法机关发挥何种功能、行使哪些权力、是否承担了立法的职能。
学者理论的形成总与其所处的时代紧密相连,其问题意识也大多针对当下社会所出现的困境。因此,《一种批判的法治理念: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重构》将考察昂格尔生活的社会背景、个人经历甚至家庭对于其思想的影响,通过追根溯源全面把握昂格尔的理论。此外,《一种批判的法治理念:昂格尔对司法功能与方法的重构》还将该社会背景与今日的我国进行比较,厘清其理论所针对的社会与当下我国的异同,以期对其理论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实践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