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15.0
本书主要论述法的历史变迁问题。通过对法的历程的描述和分析,指出法的变迁的必然。同时针对中国实际,提出中国法的发展道路和方向。作者通过法的变迁分析,指出正是由于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不信任,以及对国内法律环境的认识,所以需要对确定性的法向客观性的法的变迁进行实证的历史性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法治演进道路作出客观的考量。
引论
第一章法律文本的确定性
一、对文本中心主义的批评
二、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确定性与法的确定性
三、认识论中的语境错位
四、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发展重心
第二章法律解释的确定性
一、向确定性收敛的宽松解释方法
二、注定要在法律解释中迷失的法官
三、理论上不确定的法律解释在实践上的相对确定
四、在我国确立一个严格解释的立场
第三章法律论证的客观性
一、“前提性共识”的存在并不真实
二、法律论证并不拥有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
三、求助于普遍实践论证是法律论证无法实现共识的证明
四、法律论证的真实效能获取客观性而非共识
第四章法律论证中的法庭对话与规则的塑造
一、法庭对话所生规则的双重缺陷
二、推动法庭对话的法治传统和规则品质
三、法庭对话塑造规则时法官应遵循的系列标准
四、改善法庭对话的制度性因素
第五章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哲学基础
一、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基础的批判及其反思
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如何给中立性设计充分的制度供应和共同体精神氛围,是司法正义能否实现的标志性要素。中立性保障机制的内涵过于丰富,本书主要考察在多元价值并存的背景下,法官能否以及如何在多元价值的取舍上保持中立的问题。【作者简介】 贾敬华,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