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年代:2011
定价:26.0
本书立足法律解释本体论转向的研究趋势,采取了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研究立场,以司法为中心视角,从认识论、政治哲学和方法论三个角度对法律解释本体与方法的张力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本书采取非唯实论的理论进路,实现法律解释有效性和客观性的分殊,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通过融贯性、共识性和客观性来共同保障,从而,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视为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中实现的交谈意义上的客观性。作者经过分析,认为对于法律解释的政治学难题很难通过具体的法律解释技术进行解决,不能赋予法律解释方法过多的使命与担当,而应在对法官保持充分信任的前提下,对其提出说明判决理由的论证义务,同时通过文化整合力的公共领域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制度和程序的渠道合理释放民意,实现民主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本书立足于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模式进行诠释学式的反思与重构,同时对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自足性问题进行批判和解决。本书主张在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上实诠释学思维的方法论转化,即通过对科学主义法律方法论的批判,确立诠释学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法治、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困境(代序)
导言
第一章 解释学与法律解释
第一节 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
一、作者中心论:作为方法论的解释学
二、读者中心论:诠释学的本体论建构
三、文本中心论:方法论与本体论的统
第二节 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影响和意义
一、本体论解释学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路向
二、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理论的意义
三、本体论解释学在法律诠释学中运用的可能与限度
四、本体论与方法论在法律解释研究中的统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解释之概念检讨
二、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的区分意义
三、法律解释(诠释)的辩证特征
第二章 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及其基础
第一节 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
一、方法论意义上法律解释学的形成
二、方法论意义上法律解释学的立场
三、方法论意义上法律解释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基础
一、自然法思维中的法律解释客观性
二、法律实证主义思维中的法律解释客观性
三、实体本体论的法概念论及其诠释学批判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政治学基础
一、三权分立的分权原则
二、多数至上主义的民主前提
三、法律的至上权威
第三章 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困境及其超越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困境
一、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悖论
二、法律解释认识论困境的哲学检讨
三、法律解释认识论困境的实质
第二节 法律解释认识论困境的超越
一、动态实用论之相对主义观
二、整体融贯论之绝对主义观
三、对两种理论进路的综合评价
第三节 适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一、现代解释学对认识论困境超越的有限性
二、法律解释客观性与有效性的分殊
……
第四章 法律解释的政治学难题及其缓解
第五章 法律解释方法的诠释学省察
第六章 法律适用模式的诠释学反思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是在解释学转向的理论背景下对传统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范式所展开的系统反思,《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试图借用哲学解释学的理论资源对传统法律解释学进行反思性重构,以建立本体论与方法论相统一的法律解释范式。在西方解释学由方法论转向本体论的理论背景下,《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主张将法律解释学建设为人文科学意义上的方法论,因此,《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采取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试图缓解本体与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张力。《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以司法为中心视角,将法律解释中本体与方法的张力问题进行了分解:在认识论上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张力问题,在政治哲学上为民主与法治的张力问题,在方法论上为科学思维与诠释学思维的张力问题,这也是《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研究的三大问题。【作者简介】王彬,男,山东邹平人,1980年5月出生,200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2005年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获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法理学方向)。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论坛》、《人文杂志》、《学习与探索》、《山东大学学报》、《内蒙古社会科学》、《海南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亦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纸上发表法律时评、学术随笔近二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