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代:2016
定价:58.0
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规定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但书的内容。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角度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假定条件,“不认为是犯罪”是法律后果。其中,“情节显著轻微”与“危害不大”是并列关系,即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作用,我国学者已有所论述。不过,全面论述第13条但书功能的文章尚属鲜见。本文旨在通过讨论但书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认定以及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系统地论证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