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代:2012
定价:68.0
本书以合同效力为题,分十二个专题来阐释和解答合同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等方法对每个问题所涉及的相关理论进行全面论述。书稿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能在读者阅读后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而不是偏废于空洞玄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就事论事。书稿中专题有“论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现代课题”“论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等等。这些都是作者通过多年审判实践积累和收集的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来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为广大读者,尤其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相关人员指出了解决问题的要点和捷径。
导论
上编 一般性问题
第一章 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用语与特征
三、强制性规范的识别: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四、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公法与私法
五、合同效力规则的适用顺序:违法即无效?
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理论与实践
七、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类型化分析
第二章 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合同因侵害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效的法律适用
四、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其他情形
五、再谈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六、代结语:社会公共利益在私法上的实现机理
第三章 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定形式的目的与范围
三、法定书面形式的法律地位
四、法定书面形式欠缺的治愈
五、《合同法》与CISG的协调
第四章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三、“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关系
四、 “黑白合同”与脱法行为的关系
五、“黑白合同”与通谋的虚伪表示
六、处理“黑白合同”的基本思路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审批的性质及其私法效力
三、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四、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
五、报批义务的性质与效力
六、违反报批义务的司法救济
七、另类思考:区分原则与行政审批
第六章 无权代理与合同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的效力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与构成要件
五、无权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第七章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三、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四、无权处分所订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民法上的“善意”及其认定标准
六、代结语:私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法律结构
下编 特别性问题
第八章 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公司担保能力:解读《公司法》修订前后的理论争议
三、关于新《公司法》担保规范的性质分析
四、新《公司法》下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五、对《公司法》担保规范的若干改进建议
第九章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与性质
三、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四、侵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五、侵犯出资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六、结语
第十章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调解的类型化区分
三、非诉讼调解协议及其司法确认
四、庭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庭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余论:法院在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第十一章 管辖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管辖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三、关于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
四、关于管辖协议的排他性问题
五、协议管辖与专门管辖
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管辖
七、结语
第十二章 涉外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机制
三、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
四、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后记
附件:相关司法解释及国际公约
缩略语对照表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第一,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不存在单方申请问题,双方当事人间也不是原被告关系。第二,在审判组织问题上,根据《司法确认规定》第5条规定,司法确认程序实行独任制,而确认无效之诉则以合议制为原则。第三,在审级问题上,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