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50.0
本书是卡赛斯教授在国际法领域的代表之作,新版对原著进行了全面修订,更新了相关资料,涵盖了国际法的所有基本理论和最新发展。本书是不可多得的国际法基础教科书。
第一编 罾际共同体的起源与基础
第一章 国际共同体法律的主要特征/3
第一节 导论/3
第二节 国际法律主体的性质/3
第三节 中央权威的缺乏与法律“职能”的分散化/5
第四节 集体责任/7
第五节 多数国际法规则必须转化为国内立法/“
第六节 国家自由行动的界限/12
第七节 有效性在国际法中的压倒性地位/16
第八节 传统的个体主义倾向与正在出现的共同体权利与义务/17
一、作为国际权利与义务基础的互惠/17
二、共同体义务与共同体权利/19
三、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l条:当前共同体权利与义务的优缺点之例证/22
第九节 新旧模式并存/27
第二章 国际共同体的历史演进/29
第一节 导论/29
第二节 当前国际共同体的出现: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前/29
第三节 第一阶段: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到第一次世界大战/33
一、国际共同体的构成/33
二、权力分配/38
三、国际法的主要特征/41
四、限制大国支配地位的努力:卡尔沃主义与德拉果主义/43
第四节 第二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46
一、转折点: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46
二、苏联的诞生分裂了国际共同体/47
三、集体协调武力的一次实验:国际联盟/49
四、法律成果/51
第五节 从《联合国宪章》到冷战结束/53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后果/53
二、联合国的建立/54
三、国际共同体成员的变化/56
四、法律的变化/58
第六节 第四阶段:从冷战结束到现在/59
第三章 调整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62
第一节 概述/62
第二节 国家主权平等/65
一、概述/65
二、主权/66
三、法律平等/71
第三节 不干涉他国内部或外部事务/72
一、概述/72
二、新的干涉形式/74
第四节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75
第五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78
第六节 尊重人权/80
第七节 民族自决/81
一、国际共同体中民族自决原则的演进/81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法律界限/83
三、权利与义务/84
四、民族自决原则的局限性/85
第八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86
第九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密切联系及它们之间协调的必要性/90
第二编 国际法律标准的创制与实施
第四章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首要主体/97
第一节 传统的与新兴的国际法主体/97
第二节 国家存在的开始/98
第三节 承认的作用/100
第四节 国家的存续与终止/105
第五章 国家行为的空间界限/110
第一节 概述/110
第二节 领土/112
一、领土取得/113
二、划界:占领地保留理论/113
第三节 海洋/114
一、领海/114
二、内水/116
三、海湾/117
四、毗连区/118
五、专属经济区/119
六、大陆架/120
七、公海/122
第四节 国际海底与人类共同遗产观念/125
第五节 空间/127
第六节 外层空间/128
第七节 结论/130
第六章 国家主权限制:豁免与个人的待遇/132
第一节 概述/132
第二节 外国国家管辖豁免/133
一、理由/133
二、外国国家民事管辖的限制豁免理论/134
三、外国国家在涉及雇佣事项方面的豁免/137
四、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强行法)能否禁止把习惯国际法适
用于管辖豁免/141
五、外国国家执行豁免/146
第三节 外国机关豁免/149
第四节 外交代表豁免/153
第五节 领事代表豁免/156
第六节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内阁高级成员豁免/156
第七节 特权与豁免的存续期间/158
第八节 国际犯罪中的个人性豁免/160
第七章 其他国际法主体
第三编 国际法律标准的创制与实施
第八章 国际造法:习惯
第九章 条约
第十章 其他国际法造法过程
第十一章 国际法规则的等级关系:强行法的地位
第十二章 国际法规则在国内制度中的实施
第四编 违反国际法及其后果
第十三章 国际不法行为及其法律回应
第十四章 促进遵守国际法与防止或解决争端
第十五章 执行
第五编 当代国际法问题
第十六章 联合国的作用
第十七章 联合国制裁和集体安全
第十八章 国家单边拆诸武力
第十九章 保护人权
第二十章 对武装冲突中暴力行为的法律限制
第二十一章 国际罪行的惩处
第二十二章 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反应
第二十三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章 缩小南北差距的法律尝试
译作分工
由于我们生活在国内法律秩序的架构中,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秩序都应该以国内法为样板或者至少与国内法极为相似。相应地,几乎不言自明的是,我们认为所有的法律制度应该针对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团体,并且它们应该包括某些负责造法、裁判争端以及实施法律规范的集中化的机构。
然而,国际共同体展示给世人的景象与此截然不同。因此,《国际法》在展开讨论前,必须就此先做出说明。国际共同体所具有的特征是独特的。未能抓住这一关键性事实必将严重地误解法律对于国际共同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