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1
定价:28.0
本书分析了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得出法律在入罪后的出罪处分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以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追求为基点,考察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刑事领域的作用机制,推论出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
绪论第一章 程序法出罪功能之基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出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容 (二)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出罪 (三)现行刑法各种出罪情形透视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刑事领域的作用机制 (一)程序法对实体法具有依附性 (二)刑事政策需要程序法与实体法合力 (三)程序法存在独立的价值追求 (四)程序法具有独立的处断能力第二章 程序法出罪之依据与原则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独立出罪考察 (一)独立出罪的规定 (二)独立出罪的合理性 (三)独立出罪中的问题 二、程序法出罪的依据 (一)正当程序 (二)政策需要 (三)功利选择 三、程序法出罪的原则 (一)保持与实体法内在的协调性 (二)补充实体法之不足和不能 (三)满足最迫近的需要 (四)坚持法制主义第三章程序法出罪之事由 一、刑事和解 二、制裁部分程序违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可能放纵犯罪 (二)诱惑侦查导致“陷阱抗辩”的免罪 三、容忍某些特殊侦查 (一)犯意诱发型侦查的“教唆”免责 (二)卧底侦查人员参与犯罪之免责 四、交易豁免 (一)作证交易免罪 (二)认罪交易免罪 (三)特殊贡献免罪 五、犯罪人死亡 六、无罪判决 七、律师辩护言论 八、超法规事由第四章 程序法出罪之规制 一、刑事和解事由的出罪程序 (一)适用刑事和解出罪的案件范围结语 程序法在依附中独立参考文献
超越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司法出罪已经不是中国的特色,为了解决超法规出罪的正当性问题,也是为了探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书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出发在考察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论证了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刑事法治的目的决定了其具有消极性,即不禁止将犯罪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追求又决定了程序法具有使实体法相对化的效果。补充和否定实体法的内容是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程序法应当具有独立出罪的功能不但没有原则性障碍,还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出罪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出罪实践,更表明程序法具有独立出罪功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超法规出罪不是法治国的常态由于出罪处分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相吻合。以政策替代法倖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但是。法律必须及时调整,以满足规则之治的需要。本书分析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刑事领域的作用机制,提出了程序法独立出罪的依据和原则性要求,分析论证了应当由程序法规定出罪的具体事由,并就每一个具体的出罪事由设计了较为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制约。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丛书名 | 辽宁大学法学学术文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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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8.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1 × 15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是法律出版社于2011.12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4.114 的主题关于 刑事犯罪-刑法-研究-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