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2
定价:36.0
流行于英联邦国家与欧共体的合法预期制度,完美地体现出现代行政的诚实信用、不含任何偏见以及一致性要求。将合法预期引入中国,不仅能够拓展行政救济范围,增加保护的维度,解决行政诉讼上的棘手问题,而且对于促进诚信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形成、督促行政机关理性行事,也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意义。
第一编 理论建构
第二编 实证研究
蕴育在法院判决之中的合法预期
行政指导之中的合法预期——对泉州工商局实践经验的观察与思考
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案为素材
第三编 域外经验与比较
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
荷兰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
附录
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与合法预期
参考文献
近年来,在责任制思想、市场经济理念和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的影响之下,以向社会公开承诺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以责任书形式出现的承诺,有关讨论参见余凌云:《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载《法学研究》2001(5)以及余凌云:《行政契约论》,第二编“具体形态之研究”中的“治安承诺责任协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在这里,我更加关注的是以通知、通告、办事规则(程)形式出现的对社区(会)的承诺问题。 为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实践自觉地走向了裁量基准,通过基准、手册、指南等手段,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努力将专家知识外化为社会知识、大众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