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35.0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我国区域和谐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地方政府间的区域法治协调不可或缺,因而,以地方政府为主的联合方案成为了必然的选择。笔者认为,模式选择解决的是行政权的介入度问题,路径选择解决的是地方政府的参与度问题,这两者的论证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为最终解决实现机制作铺垫的。就实现机制而言,区域性行政协议是一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制度化合作机制,它是我国地方政府间主动、平等、自愿开展的合作机制,它还是一种在实践中创造并经实践证明的成功机制,这些特优点使得区域性行政协议成为了我国实现区域合作和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基本法律机制。
引言
一、研究任务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区域性行政拚议——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选择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模式的选择——行政权的参与度
一、私法模式
二、公法模式
三、实践的选择——公法模式
第三节 路径的选择——地方政府的参与度
一、中央政府方案
二、地方政府方案
三、实践的选择——以地方政府为主的联合方案
第四 节机制的选择——以区域性行政协议机制为主
一、共同诉讼行为
二、示范法
三、立法机关的协调
四、实践的选择——以区域性行政协议机制为主
第二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缔结
第一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主体
一、现状分析
二、中央政府的主体资格
三、基层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四、党组织的地位
第二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程序
一、现状分析
二、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
第三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内容
一、现状分析
二、域外的借鉴
三、主要条款的设计
第三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批准
第一节 批准的必要性
第二节 批准的机关
第三节 批准的程度
一、美国的经验
二、我国的做法
第四节 批准抑或备案
第四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 现状分析
第二节 对缔结机关的拘束力
一、效力依据的具体化
二、效力的例外
第三节 对相对人的拘束力
一、效力依据的具体化
二、效力产生的途径
三、效力的例外
第四节 对第三方机关的拘束力
一、效力依据的具体化
二、对第三方机关规定义务的区域性行政协议
三、为第三方机关设置权利的区域性行政协议
第五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效力等级
一、区域性行政协议之间的等级
二、区域性行政协议与缔约机关辖区规范
三、同一区域性行政协议的不同效力等级
第五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履行
第一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机构履行
一、现状分析
二、独立管理机构的意义
三、独立管理机构的具体制度
第二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自行履行
一、自行履行的意义
二、非自动履行
三、自动履行
四、本书的选择
第六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
第一节 责任条款解决机制
一、责任条款解决机制的意义
二、责任的形式
三、归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解决机制
一、行政解决机制的类型
二、行政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司法解决机制
一、域外的经验
二、司法解决机制的意义
三、司法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第四节 仲裁解决机制
一、仲裁解决机制的意义
二、仲裁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结语 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行政协议法
一、行政协议法的意义
二、行政协议法的立法模式
三、行政协议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对接
主要参考文献
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土地管理权:土地征收权、规划编制和执行权、土地使用许可权。其中,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土地征收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属于地方政府,而审批权则属于中央政府。土地使用许可权属于地方,但已越发部门化。中央在土地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种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财政管理和监督体制上。其实,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尤其在决策程序中还缺乏表达的途径和机会。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决策程序中有效表达,那么就会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导致在土地管理领域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纷纷扰扰。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机制,改变权力授权方式,从地方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转为地方政府的概括负责。应当说,这种变化目前正在悄悄进行,中央已越来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权概括授予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