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0
定价:28.0
本书围绕占有与本权之间的关系,从占有概念的出发,对于占有的核心内容,即占有效力(公示效力、推定效力、保护效力)给予重新的、充分的解读。书中通过对大量英美法系占有问题的学理研究和分析,得出结论:两大法系对这一财产法领域中基本问题的学理及立法研究呈现出惊人的相似之处。进而推及至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分析占有制度在我国确立的理论困境和解决办法。
引言/1
第一章 占有效力概述/5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5
一、占有概念的演变/5
(一)古代法中的占有概念/6
(二)普通法中的占有概念/7
(三)各国立法中的占有概念/8
二、占有概念的构成要素/10
(一)关于占有概念构成的主张/10
(二)构成占有概念的要素/11
(三)占有概念的例外/17
三、相关概念的辨析/18
(一)持有/18
(二)普通法中的保有/20
(三)普通法中的占有/21
四、占有概念的困惑与反思/22
(一)问题所在——占有概念的不确定性/22
(二)对占有概念的反思/24
第二节 占有性质的分析/27
一、占有性质的历史考察/27
(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性质/27
(二)日耳曼法中占有的性质/28
(三)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关于占有性质的规定/28
二、关于占有性质的学理主张/30
(一)事实且权利说/30
(二)占有权利说/31
(三)占有事实说/33
(四)本文的主张/34
三、占有权/35
(一)占有权/36
(二)占有本权/38
第三节 占有与本权——分析占有效力的主线/39
一、占有与所有权(或本权)/39
(一)心理所有权的理论基础——占有心理学/41
(二)占有与所有权(或本权)的联系/42
(三)占有与所有权(或本权)的区别/46
二、占有的效力/47
本章小结/50
第二章 占有公示效力/52
第一节 研究占有公示效力的基础——物权公示/52
一、物权公示的历史考察/52
二、物权公示的必要性分析/53
(一)基于物权性质的公示/54
(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公示/57
三、物权公示效力的内容/59
(一)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公示效力/59
(二)对我国现行法中物权公示效力的分析/63
四、物权公示的重要意义/65
(一)明确财产归属,促进物的流通/65
(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的便捷/66
第二节 占有的公示效力/67
一、占有公示效力/68
(一)占有公示效力的历史发展/68
(二)占有公示效力的内容/69
(三)占有作为物权公示手段所具有的公信力/70
二、动产的特殊性决定其公示手段/72
三、占有公示效力的嬗变/75
(一)占有公示效力的新近发展/76
(二)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减弱的原因分析/77
(三)对我国目前占有公示效力规定的评析/8l
第三节 占有公示效力的近代化/84
一、占有与登记/84
(一)作为一种占有形式的登记/84
(二)占有与登记/86
二、物权登记的基本问题/88
(一)物权登记制度得以确立的背景/89
(二)物权登记的意义/91
(三)动产登记制度兼论现代动产物权法的发展/93
三、物权登记的效力/95
(一)物权登记的效力/95
(二)物权登记的公信力/98
本章小结/100
第三章 占有推定效力/102
第一节 占有推定效力概述/102
一、占有推定效力的概念/102
(一)占有推定效力的概念/102
(二)占有推定效力的确认及发展/104
二、占有推定效力的意义/106
(一)法律确认占有推定效力的必要性/106
(二)法律认可占有推定效力的意义/108
(三)对占有推定效力的反思/111
第二节 占有推定效力的内容/111
一、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112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本权或者能够占有的权利的推定/114
(一)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内容/114
(二)适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权利/116
第三节 占有推定效力适用概述/119
一、占有推定效力适用概述/119
(一)占有推定效力适用的前提及例外/119
(二)援用占有推定效力的主体/120
(三)适用占有推定效力的法律效果/123
(四)占有的推定效力与公权力的对抗/125
二、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126
(一)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126
(二)不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128
(三)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占有推定效力的适用/131
三、占有推定效力适用的限制/134
(一)允许反证推翻/134
(二)取得时效制度/138
第四节 占有推定效力与占有公示效力及保护效力/141
一、占有推定效力与占有公示效力/141
二、占有推定效力与占有保护效力/145
第五节 占有推定效力在我国的适用/147
本章小结/149
第四章 占有保护效力/151
第一节 占有保护效力概述/151
一、占有公示效力、推定效力与占有保护效力/151
二、占有保护效力的相对性/154
三、占有保护与占有的性质/156
四、占有保护的前提条件——占有受到私力侵犯或有受妨害之虞/157
第二节 占有保护效力的理论依据/161
一、两大法系学者的主张/161
(一)德国学者间的争论/161
(二)普通法学者的观点/164
二、从占有的概念看占有保护效力/165
三、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考察/167
四、自道德、伦理层面的探讨/169
第三节 占有保护效力的实证规范考察/171
一、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中的规定/171
二、近代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172
(一)法国法/173
(二)德国法/174
(三)英国法/176
第四节 实体法中的占有保护措施/177
一、占有的性质决定保护措施——瑞士民法典的经验/178
二、占有私力救济权/179
(一)占有私力救济权的概念/180
(二)占有私力救济权行使的要件/181
(三)占有私力救济权的内容及行使上的限制/184
三、占有的公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187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义/189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191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195
(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197
(五)《物权法》中占有保护请求权小结/202
四、对间接占有的保护/202
(一)间接占有在法律上的认可/203
(二)间接占有的法律保护/207
第五节 程序法中的占有保护措施——占有之诉/208
一、占有之诉独立存在的意义/208
二、占有之诉的确认及发展/209
(一)古代法中的占有之诉/209
(二)近代独立的占有之诉/210
三、现代各国、各地区占有之诉的立法例/211
四、对我国占有之诉的设计/213
第六节 我国法中占有保护之诉的构建/215
一、占有之诉的提起/216
(一)作为原告的占有人是否与占有纠纷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17
(二)起诉时是否存在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19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占有之诉——兼论对于简易程序的完善/221
本章小结/223
第五章 对中国目前占有立法的评析/224
第一节 对中国占有立法的评析/224
一、占有立法价值及体系的完善/225
二、占有制度内容上的欠缺/227
(一)《物权法》没有规定对于无主物的先占取得,使得对占有保护的理由不尽充分/227
(二)放弃取得时效的规定,有损于占有保护效力的价值/231
(三)占有私力救济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缺失,不利于占有保护效力的实现/233
第二节 中国财产权法及占有立法的背景分析/234
一、中国传统社会影响财产权立法的因素考察/234
二、私人财产权在我国的确认/237
(一)私有制及私人财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及发展/237
(二)私人财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239
三、占有制度在我国的适用/240
结论兼立法建议/242
一、本文的启示/242
二、立法建议/242
参考文献/245
后记/257
作为人类社会最为古老也最为常见的对物支配形态,占有自其诞生那一刻起就担负着维护财产关系现状、定分止争的功能。同时,由于其内容上的丰富性及复杂性,占有也成为法律中的一项疑难问题。
对占有效力的研究始于占有概念这一基本问题,本文经过分析后指出,占有概念得以建构的基础性假定存在错误。目前,占有概念学理研究的发展状况使得我们对于以占有体素和心素两方面界定占有概念的做法进行积极的反思,而非完全否定对占有概念的使用,并提出建议注重占有概念中的“利用”。占有问题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占有性质,这也是展开占有问题的讨论所无法回避的。对于占有性质的界定决定着占有制度的内容以及如何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安排占有并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各项关于占有性质学说的分析表明,在不同的角度和情形之下,占有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表现为事实状态与权利之间的转化。
以占有与本权的关系作为文章主线,贯穿始终。上文占有权概念的提出使得占有之后本权的范围扩大,并能够与所有权及他物权一同作为占有的依据。这条主线具体体现在三项占有效力之中,即从生活经验法则推知占有公示本权、占有推定本权存在以及占有与本权脱离后对占有的保护效力。基于绝对性和排他性,物权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其存在及状况彰显于世人。作为一种最古老同时又是最为普遍的权利表彰方式,占有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即已经出现,基于其法律性质而承担着对物权归属及状态进行公示的职能,并在登记制度发达以前一直独自承担着此项职能。此后,人类对于不动产的支配及利用方式发生变化,使得不动产上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由占有转变为登记。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转为对簿册的支配,因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又称为“簿册占有”。这种公示方式的出现使得占有退出表彰不动产物权的领域。在这个过程中,动产逐步脱离其置于其上的土地而取得独立的地位,动产的价值及其重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尽管大部分动产物权基于其特殊性仍以占有作为主要公示手段,但是,动产担保物权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新发展使得占有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地位正遭受着登记、公证等方式的侵蚀。换句话说,占有表彰本权存在的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然而,对所有动产物权均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显然不利于交易的顺利及高效率进行,因此,尽管占有的物权公示效力受到了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是不会完全退出物权公示的领域的。总体而言,物权的公示手段正经历着由占有为主导到逐渐多元化的趋势。
基于占有具有表征本权存在的效力,因此,出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立法中规定了基于占有人的占有状态而判断本权享有与否的推定效力。法律基于较高的可能性或者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依据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支配的事实而推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之上本权存在,并推定占有人为善意、自主、持续地占有。为了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允许在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真实权利人有权将此项推定推翻。近代法律的发展使得占有的公示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登记制度所取代。由于登记簿中记载的本权人往往与实际占有人相脱离,这也使得占有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被人为阻断,因而占有的推定效力也受到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影响,在不动产上尤为明显。在介绍了推定效力的内容、适用及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立法现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本文提出在我国物权法中确认全面且完善的占有推定效力的建议。
占有效力的最重要内容为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制度得以设立并取得发展所遵循的法律逻辑是通过认可占有事实而达到对本权的保护,因此,占有保护效力的存在是法律上规定占有制度的根本所在。这种保护效力又与占有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存在密切的相关性。占有的公示效力彰显本权的存在,占有的推定效力推定本权的享有,基于这两种效力,法律上认定占有本权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而,在法律上确认占有的保护效力,此举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经过上述分析,在占有效力这个问题上应当把握:占有的各项效力在法律上的确认体现了占有对本权的公示强化及保护功能。由于我国占有立法现状存在价值及体系两方面的严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国占有立法现状得以形成的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及伦理道德等方面原因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占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