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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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刘东根,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50.0

书籍简介:

本书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系列,该书收录了司法考试大纲指定的法律法规,并把相关司法解释分拆到了主法条中,辅以命题题眼进行了解析,还包括历年真题,强化模拟题等板块,对法条进行全方位讲解。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1~8条)    第2条  【本法调整对象】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9~35条)    第10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1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  【法定代理人】    第15条  【公民的住所】    第18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20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21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22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23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24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25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32条  【合伙财产】    第34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35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第三章   法人(第36~53条)    第36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39条  【法人的住所】    第43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48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49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70条)    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56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57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58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59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60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61条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62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63条  【代理权】    第64条  【代理的种类】    第66条  【无权代理】    第67条  【违法代理】    第68条  【转委托】    第69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71~105条)    第86条  【按份之债】    第87条  【连带之债】    第88条  【合同的履行】    第92条  【不当得利】    第93条  【无因管理】    第100条  【肖像权】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106~134条)    第109条  【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135~141条)    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136条  【短期诉讼时效】    第137条  【长期诉讼时效】    第138条  【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40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1条  【特殊规定】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150条)第九章   附则(第151~156条)    第154条  【期间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1~38条)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  【物权法定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  【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  【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二编  所有权(第39~116条)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  【私有财产保护】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  【车位、车库】    第78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  【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  【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第八章   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  【按份共有】    第95条  【共同共有】    第96条  【共有物管理】    第97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103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  【善意取得】    第107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  【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117~169条)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    第13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156~169条)    第156条  【地役权的内容】    第158条  【地役权效力】    第162条  【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163条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165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166条  【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167条  【地役权不可分割性】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170~240条)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170~178条)    第170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171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172条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174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175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176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179~207条)    第179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180条  【抵押财产范围】    第182条  【房地产抵押】    第184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186条  【禁止流押】    第187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188条  【动产抵押效力】    第190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191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192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94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195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条  【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200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203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第十七章   质权(第208~229条)    第208条  【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211条  【禁止流质】    第212条  【动产质权设立】    第214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215条  【质物保管】    第217条  【转质权】    第223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224条  【权利质权设立】    第225条  【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226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7条  【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230~240条)    第230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1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232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234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36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239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第五编  占有(第241~245条)第十九章   占有(第241~245条)    第241条  【有权占有】    第242条  【无权占有】    第245条  【占有保护】附则(第246~2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1~129条)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8条)    第2条  【合同的定义】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9~43条)    第9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10条  【合同的形式】    第14条  【要约的定义】    第15条  【要约邀请】    第16条  【要约的生效】    第17条  【要约的撤回】    第18条  【要约的撤销】    第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  【要约的失效】

内容摘要: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1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书名民法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丛书名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978751185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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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50.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19 × 26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民法是法律出版社于2013.10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3 的主题关于 民法-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