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8
定价:56.0
本书系法律制度中“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研究。我国《民法总则》在第六章第二节中专节规定了意思表示制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属于意思表示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总则在第147条也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重大误解制度是中国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但就何为重大误解、何种误解应当予以救济、如何救济等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考虑到我国之《民法总则》基本采用了《德国民法典》之逻辑体例结果,德国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对我国民法司法解释界定重大误解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书以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为切入点,在明确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产生过程、法理依据以及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在比较法的视野下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就错误的救济范围、救济手段、救济后的赔偿等方面的异同、优劣,为我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民法总则》重大误解之内涵、外延、确定可救济错误的范围以及救济后的撤销和赔偿提供理论支撑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