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1
定价:28.0
本书以合法性为视角,通过对西方法律解释学发展流变的考察,认为法律解释的性质应定位为“在独自与沟通之间”,而我国刑法解释恰恰存在合法性不足的缺陷。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以下主张:树立一种超越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的以程序理性为指导的刑法解释目标观;建立一种以法官释法为基础的居于“一元与多元之间”的刑法解释体制;刑法解释的对象应定位为“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应以沟通理性为指导来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以及刑法解释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四、选题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法律解释:在独白与沟通之间
一、法律解释学的诠释学基础
(一)从特殊解释学向一般解释学的转变
(二)从方法论解释学向本体论解释学的转变
(三)对本体论解释学的批判
(四)方法论解释学与本体论解释学的关系辨正
二、诠释学影响下的法律解释学简史
(一)传统法律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二)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发展概观
(三)两种法律解释理论的简要比较
三、沟通行动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一)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二)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三)法律论证理论之知识属性辨析
(四)法律论证理论之中国命运初探
四、结论:法律解释应有的定位——在独白与沟通之间
第二章 中国刑法解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个合法性的视角
一、刑法解释概述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二)刑法解释的要素
二、迷失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的刑法解释目标
三、脱离法律解释语境的刑法解释体制
四、单一的刑法解释对象
五、没有路径的刑法解释方法
六、从混乱走向整合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
七、结论:合法性不足的刑法解释
第三章 刑法解释的目标:超越主观与客观
一、刑法解释目标观概览
(一)大陆法系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二)英美法系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三)我国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二、刑法解释目标观评析
(一)评判标准之统
(二)对客观主义的评析
(三)对主观主义的评析
(四)对折中主义的评析
三、超越主观与客观:一种程序主义刑法解释目标观的确立
(一)考夫曼的法律(刑法)解释目标观述评
(二)“沟通论”及法律论证理论所主张的法律解释目标观述评
(三)我国刑法解释目标观之确立
第四章 刑法解释体制:在一元与多元之间
一、刑法解释体制概观
(一)西方国家的法律解释体制
(二)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及改革的观点
第五章 刑法解释对象:在规范与事实之间
第六章 刑法解释方法:为类推正名及选择路径的思考
第七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安定性与妥当性之间
参考文献
《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是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之一。《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内容简介:法律解释经历了从方法论法律解释学到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再到调和二者冲突的以沟通理性为指导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过程,其实质是法律从形式合法性到实质合法性再到沟通合法性流变之反映。《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主张以沟通合法性为基础重新审视和建构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体系,为此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意义的观点:建立一种超越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的程序主义的刑法解释目标观:建构一种以法官释法为基础的居于“一元与多元之间”的刑法解释体制:以沟通理性为路径来区分刑法中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以及选择刑法解释方法;在沟通理性下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秩序维持机能可以调和等。这些观点对于深化刑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以及指导刑法解释(乃至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作者简介】黄奇中,男,江西峡江人,华东政法学院学士、国立华侨大学硕士、武汉大学博士,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著有《刑法各论》(兰州大学出版社)一书,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海南大学学报》、《华侨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丛书名 | 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 | ||
9787565304040 如需购买下载《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pdf扫描版电子书或查询更多相关信息,请直接复制isbn,搜索即可全网搜索该ISBN | |||
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8.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1 × 15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2000 |
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11.5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14.05 的主题关于 刑法-法律解释-研究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