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60.0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汇总北京地区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的旨在指导广大检察办案人员提升业务能力的案例参阅。第一辑共收录了近60个案例,每个案例的分析有“基本案情”、“主要问题”、“分歧意见”、“评析”四部分组成,内容紧紧围绕典型疑难问题,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对普遍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给予了明确的说明,是广大检察办案人员准确科学办案的重要指导工具用书。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001号]张某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共场所引燃液化石油气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第002号]梁某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罪名认定、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问题[第003号]祁某霞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是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标准[第004号]齐某山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致行为人本人重伤宜作不起诉处理[第005号]李某勇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被卷入车底后,驾驶人员未立即停车,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第006号]郑某飞交通肇事、田某包庇、张某、徐某伪证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不宜单独入罪处罚[第007号]方某华交通肇事抗诉案——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第008号]刘某军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害人危险行为的介入不能割断死亡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第009号]莘某义、王某鹏危险物品肇事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010号]杨某、由某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审查要点[第011号]曾某雄销售伪劣产品抗诉案——对想象竞合犯量刑应遵循罪名之间刑罚均衡的原则[第012号]张某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对于食品销售者的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第013号]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新《公司法》实施后虚增注册资本后抽逃的行为仍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014号]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非国有单位房屋拆迁工作负责人收受财物后隐瞒他人擅自利用单位房产骗取拆迁款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015号]弓某斌擅自发行股票案——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第016号]田某志集资诈骗案——把握家属“送首”与根据家属提供线索抓获的区别[第017号]马某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取得的房屋作担保骗取购房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第018号]卢某勇票据诈骗案——一人公司形式下自然人犯罪问题分析[第019号]姚某芳信用卡诈骗案——窃取意图无法证明时,宜仅处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第020号]李某胜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可以包括实际用卡人[第021号]崔某兵虚开发票案——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第022号]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第023号]许某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明知”的推定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第024号]陈某满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对盗窃他人软件及源代码后销售并复制的行为宜定侵犯著作权罪[第025号]李某巍合同诈骗案——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时,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基础之上排除合理怀疑[第026号]陈某合同诈骗案——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审查现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第027号]薄某合同诈骗案——以签订《租车合同》为手段诈骗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第028号]王某梅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明问题[第029号]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标准问题[第030号]谈某明、刘某利、沈某忠非法经营案——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行为的认定[第031号]宋某庆、王某非法经营案——租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不应一律以犯罪论处[第032号]崔某等强迫交易案——诱骗消费后强行索款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第033号]李某元、石某明强迫交易案——《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状的溯及力判断[第034号]李某文倒卖车票案——无火车票经营资质的公司受旅客委托提供网络购票服务不构成倒卖车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035号]王某强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主观目的的区分[第036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之上以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作为判断依据[第037号]孙某程故意伤害案——应当正确区分共犯和同时犯[第038号]刘某顺故意伤害案——超越适当范围的自救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第039号]陈某红故意伤害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040号]郭某松故意伤害案——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轻伤害案件的起诉必要性裁量[第041号]万某春故意伤害案——偶发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量起诉必要性[第042号]陶某山、王某清故意伤害案——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应综合考虑事件起因、过错或责任负担[第043号]许某兵、王某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教唆者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第044号]王某、赵某龙故意伤害、蒋某平寻衅滋事案——同伙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未直接实施具体加害行为的参与者宜定寻衅滋事罪[第045号]王某军、郭某杰、郭某磊强奸案——共同强奸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他人未完成可以认定为轮奸[第046号]王某德强奸案——“性行为能力”与“性防卫能力”的比较[第047号]王某、叶某强奸案——强奸案中证据的审查认定[第048号]朱某贵强奸案——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第049号]张某强奸上诉案——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并存情况下被害人意志的判断[第050号]刘某等三人强奸案——为强奸犯提供帮助并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共犯[第051号]姜某澎猥亵儿童案——上级检察机关可以超越抗诉书范围提出新的抗诉意见[第052号]宣某红、李某等绑架案——假借索要并不存在的“债务”为名挟持被害人并勒索他人交付钱款应构成“勒索型”绑架罪而非“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第053号]李某胜、周某婷、付某绑架案——是否具有索债的行为和目的是区分“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关键[第054号]王某、董某重婚案——婚外同居与重婚罪的区分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汇总北京地区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的旨在指导广大检察办案人员提升业务能力的案例参阅。第一辑共收录了近60个案例,每个案例的分析有“基本案情”、“主要问题”、“分歧意见”、“评析”四部分组成,内容紧紧围绕典型疑难问题,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对普遍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给予了明确的说明,是广大检察办案人员准确科学办案的重要指导工具用书。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9787510213465 如需购买下载《刑事疑难案例参阅》pdf扫描版电子书或查询更多相关信息,请直接复制isbn,搜索即可全网搜索该ISBN | |||
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60.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17 × 23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330 | 印数 | 2000 |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是中国检察出版社于2015.1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4.05 的主题关于 刑事犯罪-案例-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