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代:2017
定价:50.0
本书在探讨危险犯的立法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危险犯中“危险”的本质。刑法中所谓“危险”应当是指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种被判断的状态。以“危险”性质不同作为标准,可以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类以一定客观事实为基础所做出的一种客观判断。而抽象危险中的“抽象”一词是对于抽象危险的一种形式性设定。这种“形式”要求意味着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范围在犯罪构成设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一般性,但并不绝对。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需要运用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进行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