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6.0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的专利包括三类主题,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正因为如此,我们也可以说,我国专利法是大专利法立法模式。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模式不同,日本就三个专题分别立法,形成了规范发明的《日本特许法》、规范实用新型的《日本实用新案法》以及规范外观设计的《日本意匠法》。2000年,我们将日本分别立法的这三部法律,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立法体例统一在一起,合三为一统称为《日本专利法》,并翻译为中文。于2001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然而,8年过去了,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太多的变化。我们贡献给广大中国读者的《日本专利法》第一版翻译的是平成11年12月22日最后修改的法律,也即西历1999年最后修改的法律,而在其后,《日本专利法》分别于平成13年、平成14年、平成15年、平成16年、平成17年、平成18年、平成20年进行了多次修改,其内容已经与我们当时翻译的版本有诸多不同。为此,我们又重新翻译了三部法律构成的日本专利法,将已经修改变化的内容吸收进新翻译的版本中,并将三部法律译为《日本专利法》、《日本实用新型法》、《日本外观设计法》。
日本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8条)
第二章 专利及专利申请(第29条~第46条之2)
第三章 审查(第47条~第63条)
第三章 之二 申请公开(第64条~第65条)
第四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第66条.第99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99 100条~第106条)
第三节 专利费(第107条~第112条之3)
第五章 删除
第六章 审判(第121条~第170条)
第七章 再审(第l71条~第177条)
第八章 诉讼(第178条~第184条之2)
第九章 与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有关的特例(第184条之3~第184条之20)
第十章 杂则(第185条~第195条之4)
第十一章 罚则(第196条~第204条)
附则
日本实用新型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条之5)
第二章 实用新型登记及实用新型登记申请(第3条~第11条)
第三章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第12条~第13条)
第四章 实用新型权
第一节 实用新型权(第14条~第26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27条~第30条)
第三节 登记费(第31条~第36条)
第五章 审判(第37条一第41条)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第42条~第48条之2)
第七章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的特例(第48条之3~第48条之16)
第八章 杂则(第49条~第55条)
第九章 罚则(第56条~第64条)
附则
日本外观设计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条)
第二章 外观设计登记与外观设计申请(第3条~第15条)
第三章 审查(第16条~第19条)
第四章 外观设计权
第一节 外观设计权(第20条~第36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37条~第41条)
第三节 登记费(第42条~第45条)
第五章 审判(第46条~第52条)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第53条~第60条之2)
第七章 杂则(第60条之3~第68条)
第八章 罚则(第69条~第77条)
附则
日本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这首先表现为将原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专利权保护也随之突破了原来“仅供使用”的底线,如果产品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具有不可或缺关系的,这些产品的制造、转让等行为也可能会落入“视为”侵权的范畴。以规范发明的《日本专利法》为例,它在第101条第2项规定,“专利为产品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该条第5项规定,“专利为方法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供利用该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再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例,该法在第28条第2项规定,“明知设计为实用新型且产品是实施实用新型设计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登记实用新型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设计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实施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