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0
定价:35.0
义务犯和支配犯不同,成立正犯不需要如同支配犯那样支配行为事件的因果流程。尽管不乏来自存在论、规范论和机能论等多维视角的反对意见,义务犯的独立地位和独特影响仍然可以并且应当得到维持。因为义务犯中的义务是“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的世界”意义上的积极义务,而不是“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对其归属原理、可罚性基础以及正犯准则而言,重要的总是义务是否被违反,而不是义务如何被违反。传统刑法学理中的正犯、参与、不作为、身份犯等一系列理论于是均有重新理解之必要。
绪论 第一章 义务犯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Roxin的义务犯理论 一、Roxin的体系论与方法论基础 二、Roxin的正犯概念及其体系 三、Roxin的义务犯理论 四、Roxin义务犯理论的发展与危机 第二节 Jakobs的义务犯理论 一、Jakobs的体系论和方法论基础 二、Jakobs的正犯概念及其体系 三、Jakobs的义务犯理论 第三节 Roxin与Jakobs的义务犯理论之比较:代小结 第二章 存在论视野中的义务犯 第一节 全部不作为犯都是义务犯? 一、义务犯中的不作为犯
绪论 第一章 义务犯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Roxin的义务犯理论 一、Roxin的体系论与方法论基础 二、Roxin的正犯概念及其体系 三、Roxin的义务犯理论 四、Roxin义务犯理论的发展与危机 第二节 Jakobs的义务犯理论 一、Jakobs的体系论和方法论基础 二、Jakobs的正犯概念及其体系 三、Jakobs的义务犯理论 第三节 Roxin与Jakobs的义务犯理论之比较:代小结 第二章 存在论视野中的义务犯 第一节 全部不作为犯都是义务犯? 一、义务犯中的不作为犯 二、支配犯中的不作为犯 三、全部不作为犯都是义务犯? 第二节 义务犯与犯罪支配 一、义务违反是犯罪支配的组成部分或者前提 二、义务违反与犯罪支配同时作为正犯的前提 三、义务违反与犯罪支配隶属于同一个上位概念 第三节 因果自然力的尽头:以排他性支配为中心 一、日本学者的排他性支配理论 二、国内学者的推介 三、排他性支配与义务犯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规范论视野中的义务犯 第一节 作为与不作为如何区分?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可转换性 三、从不作为犯走向义务犯:初步考察 第二节 规范刑法原理中的义务犯 一、所有的犯罪都违反义务!? 二、刑法之外的义务? 三、形式法律义务理论的复活? 四、义务犯与等价性理论 五、义务犯与自我答责 六、义务犯与扩张的正犯概念 七、义务犯与Freund的规范理论 八、义务犯体系内部的矛盾? 第三节 义务犯与实在刑法规范 一、义务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义务犯与德国刑法 第28条和 第30条 第1款 三、义务犯与实在法的规定方式 四、寻找义务犯在我国刑法典中的痕迹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机能论视野中的义务犯 第一节 不作为例外地被处罚? 一、不作为例外地被处罚 二、不作为例外地被处罚? 三、从不作为犯到义务犯:进一步地思考 第二节 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一、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思想史基础 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与刑法 第三节 义务犯的泛道德化危机? 一、作为道德义务的积极义务:法哲学的视角 二、义务犯的泛道德化危机 三、义务犯的泛道德化危机? 第四节 围绕Jakobs义务犯的批评 一、对Jakobs义务犯理论基础的质疑 二、组织管辖与制度管辖的界限 三、法益侵害的不可放弃性?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义务犯的正犯原理 第一节 义务犯的正犯原理 一、积极义务的一身专属性 二、义务犯的正犯原理——义务违反 第二节 义务犯与共同正犯 一、有义务者与无义务者之间的共同正犯? 二、有义务者与有义务者之间的共同正犯? 第三节 义务犯与间接正犯 一、无义务者利用有义务者? 二、有义务者利用无义务者:无身份的故意工具? 三、有义务者利用有义务者?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义务犯与参与 第一节 参与的义务犯与对义务犯的参与 一、参与的义务犯 二、对义务犯的参与 第二节 不作为参与:来自义务犯的启示 一、设例群 二、不作为的正犯与参与 三、甲的不作为参加:原则正犯说? 四、乙的不作为参加:原则帮助犯说? 五、丙的不作为参加:正犯还是帮助犯? 六、丁的不作为参加:支配犯还是义务犯? 第三节 小结 第七章 义务犯的刑罚问题 第一节 义务犯与身份犯 一、义务犯与身份犯的一般关系 二、共犯与身份:义务犯的视角 第二节 义务犯的竞合问题 一、一种特殊的竞合:义务犯与支配犯的竞合 二、学说争议 三、笔者的立场 第三节 义务犯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一、义务犯的减轻处罚? 二、参与者的减轻处罚? 第四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义务犯和支配犯不同,成立正犯不需要如同支配犯那样支配行为事件的因果流程。尽管不乏来自存在论、规范论和机能论等多维视角的反对意见,义务犯的独立地位和独特影响仍然可以并且应当得到维持。因为义务犯中的义务是“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的世界”意义上的积极义务,而不是“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对其归属原理、可罚性基础以及正犯准则而言,重要的总是义务是否被违反,而不是义务如何被违反。传统刑法学理中的正犯、参与、不作为、身份犯等一系列理论于是均有重新理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