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2
定价:36.0
本书是湘潭大学法学院与美国麻州大学和麻州法官协会共同举办的中美法律交流项目所产生的一项成果。该书作为中美法律交流文丛的第四本,是美国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的中文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标题
第102条 目的和解释
第103条 对证据、异议及证据提供的裁决
第104条 先决问题
第105条 有限可采性
第106条 完整性原则
第二章 司法认知
第201条 裁判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第202条 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第三章 推论、初步证据和推定
第30l条 民事案件
第302条 刑事案件
第四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及其限制
第401条 关联证据
第402条 关联证据通常具有可采性;无关联证据不具可采性
第403条 排除关联证据的依据
第404条 品格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
第405条 证明品格的方法
第406条 企业的例行事务;个人习惯
第411条 保险
第412条 过去的性行为和涉嫌性声誉(强奸案被害人保护法)
第413条 性侵犯的首次控告
第五章 保密特权与失格
引 言
第501条 未经法律规定的保密特权不得被认可
第502条 律师与委托人间的保密特权
第503条 精神治疗师与患者间的保密特权
第504条 配偶间的保密特权及证人失格、亲子关系证人失格
第505条 家庭暴力受害者顾问的保密特权
第506条 性侵犯受害者辅导员与受害者间的保密特权
第507条 社工与客户间的保密特权
第508条 心理和社会保健服务专业人员的保密特权
第509条 线人的身份、监控位置和受保护的证人的保密特权
第510条 宗教方面的保密特权
第511条 拒绝自证己罪权
第512条 陪审团评议
第513条 医疗同行审查的保密特权
第514条 调解的保密特权
第515条 侦查的保密特权
第516条 政治选民失格
第517条 商业秘密
第518条 行政或政府的保密特权
第519条 州和联邦纳税申报表
第520条 报税员的保密特权
第521条 手语传译员与客户之间的保密特权
第522条 传译员与客户之间的保密特权
第523条 保密特权的放弃
第524条 保密特权内容被错误公开或无机会主张保密特权
第525条 对保密特权主张的评论和推断
第526条 失业听讯的保密特权
第六章 证人
第60l条 作证能力
第602条 欠缺亲身感受
第603条 宣誓或具结
第604条 传译
第605条 法官的作证能力
第606条 陪审员的作证能力
第607条 谁可以弹劾证人
第608条 以品行证据弹劾证人
第609条 以判罪证据弹劾证人
第610条 宗教信仰和观念
第611条 询问和陈述的方式及顺序
第612条 用以唤起证人记忆的文书或物品
第613条 证人的先前陈述,有限的采纳
第614条 法院或者陪审员传唤证人及询问证人
第615条 证人的隔离
第七章 意见证言和专家证据
第701条 非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
第702条 专家证人的证言
第703条 专家证人意见证言的基础
第704条 最终争点的意见
第705条 专家意见所依赖的事实或信息的披露
第706条 法院指定专家证人
第八章 传闻证据
引 言
第523条 保密特权的放弃
第524条 保密特权内容被错误公开或无机会主张保密特权
第525条 对保密特权主张的评论和推断
第526条 失业听讯的保密特权
第六章 证人
第601条 作证能力
第602条 欠缺亲身感受
第603条 宣誓或具结
第604条 传译
第605条 法官的作证能力
第606条 陪审员的作证能力
第607条 谁可以弹劾证人
第608条 以品行证据弹劾证人
第609条 以判罪证据弹劾证人
第610条 宗教信仰和观念
第6ll条 询问和陈述的方式及顺序
第612条 用以唤起证人记忆的文书或物品
第613条 证人的先前陈述,有限的采纳
第614条 法院或者陪审员传唤证人及询问证人
第615条 证人的隔离
第七章意 见证言和专家证据
第701条 非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
第702条 专家证人的证言
第703条 专家证人意见证言的基础
第704条 最终争点的意见
第705条 专家意见所依赖的事实或信息的披露
第706条 法院指定专家证人
第八章 传闻证据
引 言
第801条 定义
第802条 传闻规则
第803条 传闻规则例外:陈述人是否出庭不重要
第804条 传闻规则例外:陈述人不能出庭
第805条 传闻中的传闻
第806条 攻击和支持陈述人的可信性
第九章 证实和身份识别
第901条 证实和身份识别的要求
第902条 自我证实
第903条 在书面证据上签名的非必要性
第十章 文书和记录的内容
第100l条 定义
第1002条 要求原件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第1003条 复制品的可采性
第1004条 其他内容证据的可采性
第1005条 官方记录
第1006条 摘要
第1007条 当事人的证言或书面自认
第1008条 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第1101条 证据条款的适用
第1102条 证据的毁灭破坏
第1103条 性侵犯危险人员程序
第1104条 证人合作协议
第1105条 第三方罪犯证据
第1106条 根据虐待保护法起诉的诉讼程序
第1107条 警方调查不充分的证据
第1108条 t刑事案件获取审前第三方记录
第1109条 检视
索引
附录一:对《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的一些观察
附录二:《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与《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区别
后记
在美国就改进证据法产生了争议,争议的一方倾向于法院或者议会制定成文的证据规则,另一方则倾向于为证据法的发展委之于判例,通过个案来产生和修改证据规则。48个州以及联邦政府选择制定成文的证据规则。马萨诸塞州则作出了不同的决定,当然这个决定是符合联邦主义宪法原则的。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决定不制定成文的证据规则,部分原因是州最高法院认为成文的证据规则会过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相反州最高法院认为,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证据规则指南能够随时更新,以适应法律的变化,这样既实现了成文化的目的又不会僵化。所以州最高法院决定编写《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本书的整理并且详细阐述了在本州的诉讼程序中适用的证据法,这些证据法已经在美国联邦宪法、马萨诸塞州宪法、马萨诸塞州通用法典、普通法以及法庭规则中加以规定。湘潭大学法学院、马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分校麦可迈克研究院和马萨诸塞州法官协会相信本书的编写出版以及它的内容都将对完善中国法律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中文版的廖永安译的《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能够帮助中国的法官和学者,也能启发就证据法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中美法律交流文丛: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是湘潭大学“中美法律交流中心”组织出版的“中美法律交流文丛”的第三本,也是“中美法律交流中心”远见卓识的策划下的杰出成果。“中美法律交流中心”的合作伙伴——湘潭大学法学院、马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分校麦可迈克研究院和马萨诸塞州法官协会出于对证据法的共同意向,决定出版本书。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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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湘潭 | 出版单位 | 湘潭大学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36.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3 × 17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是湘潭大学出版社于2012.6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71.25-62 的主题关于 证据-规则-美国-指南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