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代:2015
定价:78.0
本书就是笔者从法治文明的视角,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去看待、分析西方法治的,以期对中国当代的特色法治文明建设有所裨益。因此,所讲的法治文明包括三层含义:一层是由于原始社会不属于文明社会,故原始社会制度无所谓法治文明。因为文明是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没有文字记载,就没有历史,也就没有文明”。[1]二层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法治文明是静态的、不含价值判断的文明。作为人类实践的总体成果,法治文明是一定民族、一定社会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制度现状而取得的结果,是他们在应付其环境时在制度方面的发展进程或取得的成绩。它是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社会制度的总体描述,既包括一些进步的、文明的制度,也包括落后的、野蛮的制度。三层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文明是一个逐渐动态化的有价值判断的文明。这时的法治文明可以称为“文明的制度”,指一种合理的、进步的、科学的、合乎人民利益需求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有生命力的,为人们所向往和追求的制度。它排斥那些落后、野蛮和不文明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而接受那些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确认的先进、合理、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制度。[1]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