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年代:2006
定价:20.0
本书1933年由北平朝阳学院出版,是民国时期唯一的一部比较民法的著作。
"自叙
本著简号
债编通则
第二编债
债法之地位
债法之命名
债编内容之比较观
第一章通则
第一节债之发生
债之发生之立法例
第一款契约
契约之立法例
第二款代理权之授与
代理权之授与之立法例
第三款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立法例
第四款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立法例
第五款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立法例
第二节债之标的
债之标的之立法例
第三节债之效力
债之效力之立法例
第一款给付
第二款迟延
第三款保全
第四款契约
第四节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立法例
第五节债之移动
债之移动之立法例
第六节债之消灭
债之消灭之立法例
第一款通则
第二款清偿
第三款提存
第四款抵销
第五款免除
第六款混同
附录民法债编施行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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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之一,原版由北平朝阳学院于1933年出版。它是李祖荫的主要著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民国时期惟一的一本比较系统的比较民法著作,全书以中华民国民法第二编“债”第一章“通则”为中轴,以法、德、日、俄、意、荷、美、西、葡、瑞士、瑞典、土耳其、泰国、比利时、智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奥地利、印度、洪都拉斯等二十多个国家的民法规范,以及美国纽约州民法典、瑞士马尔塔州民法典等十多个西方联邦制国家中的州民法典,英美国家民法学家的著作如英国詹克斯(Edward.1enks)的《英国民法汇纂》等为参照系,对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专题作了详细的比较研究。最后,作为附录,本书收录了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