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1
定价:28.0
本书比较全面、系统地进行了梳理了自然法在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建构和发展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比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对民法的方法论、民法的文化、中国民法的继受、中国“绿色”民法典的制定、民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
引言:民法哲学与民法学
上编 民法的自然法学基础的微观考察
第一章 自然法的涵义及自然法思想的沿革
第一节 自然法的涵义
第二节 自然法思想沿革之简述
第三节 自然法思想的缺陷
第二章 罗马法的自然法基础
第一节 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 罗马人的自然法思想
第三节 罗马法的自然法基础
一、自然法思想构筑了罗马私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自然法思想是罗马私法划分的基础
三、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四、自然法思想对古罗马财产观念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五、自然法思想助成了罗马法上过错责任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
下编 民法(学)的自然法学基础的宏观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民法的自然法学基础》以法哲学的视角,在大陆民法学界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梳理了自然法学在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建构和发展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在自然法的影响下,罗马法奠定了民法的私法精神,构建了民法上的基本制度;中世纪民法在平等原则、财产理论、自然正义原贝。等方面均深受其影响;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有着深厚的自然法基础;自然法的复兴,使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危机得到消解。本书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学对民法重大价值:自然法应为民法的方法论之一;自然法中天人合一的观念应成为民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绿色”民法典的制定应以自然法为哲学基础,实现人域法的和谐和实现人际同构法的和谐;在民法适用上:应以自然法学为哲学依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自然法,道德是民法的补充渊源。【作者简介】张永华,重庆北碚人,1972年5月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在四川外语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1999年7月至2002年8月,任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受重庆监察局邀请,任联合国与中国监察部课题《中国廉政制度建设》重庆子课题《中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总撰稿人,并于该年受中国监察部邀请,到新西兰、澳大利亚进行考察,2004年12月获重庆监察局特等奖。曾在晒南政法大学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特区经济》、《湖北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参编《知识阶层与法律》、《担保法教程》等书。代表论文包括:《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及其价值》、《公司董事的义务及民事责任》、《论第三人利益合同》、《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对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