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8.0
法律行为作为价值判断的概念,只存在于观念层面。意思表示是生活中的事实,其构成要件取诸实证分析;法律行为是观念上的制度,其构成要件端赖理论设计,前者强调自我意志,后者顾全涉他利益,传统理论以前者替代后者, 必然造成制度、体系的背反以及实务上的利益冲突。以此为切入点,现以提纲形式揭示本书稿的主要内容:1.法律行为的基本范畴;2.经典立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型式及其要件分析;3. 中国立法与理论中法律行为制度模式及其要件分析;4. 建构独立的意思表示制度;5. 构建效果要件的法律行为制度;6.效果要件的法律行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调校与整合。
前言
第一章 法律行为述
第一节 “法律行为”西学东渐
第二节 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概念考略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逻辑起点
二、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的经典定义
第三节 对德国民法“法律行为”简评
第四节 法律行为理论在中国的移植与嬗变
一、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二、第二次民法典起草
三、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第五节 法律行为汉译语源与流变
一、中国学者对Rechtsgeschaft真意汉译之检讨
二、Rechtsgeschaft真意缺失与词义重塑
三、前苏联法理学对法律行为的定位与启示
第二章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及其理论问题
第一节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
一、意思表示的功能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的现状
三、意思表示的属概念是“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生活对传统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要素“一元论”的挑战及其理论解决
一、法律行为要素“一元论”被突破
二、传统理论中“生效要件”界说之不足及其造成的理论空缺
第三节 公示和要物行为——以“交付”为分析对象
一、交付的法律性质
二、事实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三、交付是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要件还是效果要件
四、生效要件依赖于实定法提供效力保障
五、“公示”登记的性质及其在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第四节 特定形式是否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区别研究及问题
第三章 典型法律行为要件分析与厘定——以物权变动法律行为为例
第一节 物权法律行为具有二元要件
一、物权动态安全要求决定了物权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公示
二、物权静态安全要求决定了物权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物权根据
第二节 平等原则决定了物权法律行为要件——合意和公示
一、以公示保护交易安全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是平等原则
三、公示要件为鉴别善意提供了标准
四、公示的权利变动需要有“合意”作为根据
五、所有权的终极排他性对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性
第三节 物权法律行为要件是二元价值共存的体现
一、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益冲突
二、两可处理与两难选择
三、保护第三人之善意法理依据
第四节 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二元要件结构
一、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二要件及其关系
二、物权变动二要件对立统一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三、物权变动要件总结
第四章 法律行为要件论
第一节 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定位及理论根据
一、法律行为理论不可替代的工具价值
二、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法律行为效果意思中不应存在独立的“债权合意”
一、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及其背后的错误认识
二、买卖中的债权效果意思没有主观根据
三、债权效果是否债权行为必然成就之充分根据
第三节 法律行为效果意思中不存在独立的“物权合意”
一、物权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不足以成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事实根据
三、生活事实层面的物权行为理论不能自圆其说
四、在制度效果上保护的是恶意第三人
五、物权行为理论未能顾及法律行为理论的周延性
第四节 物权行为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价值取向差异
一、肯定说和否定说相持不下的原因
二、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价值取向的分析
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共同误区——对合同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的模糊认识
第五节 法律行为概念界说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本质
二、权利交易误读与法律行为概念
三、法律行为再认识
第六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为的内涵包括但不拘泥于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之辨析
三、法律行为的量的应然标准是主观的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履行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关系
二、对交付和登记的定位分析
三、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有机构成
第五章 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调整与完善
第一节 法律行为之内涵探析
一、纯意思表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
二、取得了债的效果的合同仍然是法律行为的“意思”条件
三、交付和登记的物权效果以物的合意为基础
四、物权变动行为仍是一个“意”、“行”的结合体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外延分析
一、法律行为由作为效果要件的一系列行为构成
二、权利变动效果要件的内在结构
三、效果要件中各行为之称谓辨析
四、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五、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效果具有相同的本质
六、法律效果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法律效果要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制度要点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构成分析
三、法律行为要件结构中的事实构成
四、法律行为的要件层次
五、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
六、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七、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基于平等原则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认可的价值范围。因此,法律行为不必也并没有对应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单方决定。当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从两个不同方面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行为必然也实际上对应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