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0.0
本书包括导论、第一章、中西方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第二章、国外的保险立法经验;第三章、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的移植历程;第四章、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中对国外有关原则制度的借鉴;第五章、保险特别法——简易人寿保险法的移植;第六章、保险业法的移植。
导论
一、保险概述
二、保险法的体系
三、本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中西方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
第一节西方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
第二节中国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
第三节近代中国保险制度的后发性和保险立法移植的必然性
第二章国外保险立法的经验
第一节英国
第二节法国
第三节德国
第四节日本
第三章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的移植历程
第一节清末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
第二节北洋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的承前启后
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的初具规模
第四章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中对国外有关原则制度的借鉴
第一节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借鉴
第二节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
第三节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借鉴
第四节对不可争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保险特别法《简易人寿保险法》的移植
第一节日本的简易人寿保险立法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对日本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移植
第三节《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对日本法的移植
第六章近代保险业法的移植
第一节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保险业的监管方式
第三节有关监管内容的法律移植
结语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一书从法制史学角度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及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的移植给予了理论上的分析。 《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防灾减患,最大可能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害是人类社会的本能,无论中外,人们都探索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都蕴含着现代保险制度的胚胎。但是,建立在数理基础上的现代保险制度却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最终在西方形成的。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商业保险的客观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原始的保险形态一直无法演变为现代形式的保险制度。在西方,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保险制度在近代得以蓬勃发展,保险立法也日益完善。 19世纪随着近代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扩张,现代保险制度被带到了中国,于是保险业开始在中国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规范的行业,我国近代保险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向西方学习模仿的过程,当时行业规范基本上是外资保险业的模本。同时,在外力作用的推进下,中国开始了对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变革,从而全方位地移植西方法律的工程被启动,保险法自然也包括在内。于是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期,一方面,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发展、推进,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不可能找到对这种新兴行业的规范,国外保险业的规范已在中国被普遍适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宏观架构亦是仿行西法,于是在内外因素交互作用下,保险法的移植遂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立法也都走过了一段不断探索的道路。英国作为保险发源最早的国家,虽然其传统上是不成文法国家,但是近代以后,随着其保险业的发展,制订出了不少的成文法,保险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可从英国法中找到渊源。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和德国保险立法对近代中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作为中国近邻的日本,其近代保险制度也是由西方传人,并且随着近代化的开始,日本也开始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在保险法方面,主要以德国法为参照系。由于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不同于英、法等国,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无法采取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的发展模式,因此,国家权力对保险业的干预非常明显,在保险立法中便体现为更为注重保险业法。由于近代以来日本在转型过程中的表率作用,中国近代保险法最初的术语、分类、体例都是日本法的翻版。上述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中国近代保险法的立法取向、编纂体例、概念、分类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近代中国保险立法移植中主要的参考范本。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西方有关保险契约的规定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商事惯例,有着极为丰厚的私法文化的理念基础。而且,在传统上,保险合同法属于商法范畴,具有极强的技术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险合同中一些原则和制度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得以逐步完备。保险合同相关立法日趋完善。在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的移植中,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和对不可争条款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都被逐步引入,从立法角度对这一行业进行了宏观的规范引导。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简易人寿保险法》是我国近代以来保险特别法的典型代表。这一规范是对日本《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令》的移植。近代保险制度在中日两国的开展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低且东方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使得人寿保险较财产保险来说发展缓慢。当时日本借鉴英国开展简易人寿保险的经验教训,在运作模式上作了符合日本国情的改造,推行以后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于是南京国民政府决定仿行,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讨论及前往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后,以日本的《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为蓝本,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订出《简易人寿保险法》及《简易人寿保险章程》。这部法律在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推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从中也反映出中国近代立法移植水平的显著提商。 保险业法作为国家对保险事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是随着经济领域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而产生的。西方保险业法的产生有着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经历了近百年的渐进历史。而我国近代社会的转型是属于外发型的,是由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我国近代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业不可能经历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完全是由外部植入而催生的,因此,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基本上同时由移植产生。虽然在保险业未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即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方式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但在我国近代市场经济规则严重缺位的境况下,发挥后发性国家的优势,运用国家权力对保险业进行督导还是必要的。但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外资保险业凭借不平等条约、资金和技术优势垄断保险市场,近代保险业法在移植过程中也注意了这一问题,但是收效甚微。 从近代保险法的移植过程看,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侧面,保险立法的移植由最初对日本法的简单、粗糙的模仿,到北洋政府时期的探索直至南京政府时期,随着近百年来向西方学习的积累,对保险法中的一些概念、原则、分类,经过不断的分析、探索,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兼收并蓄,借鉴了业已被西方国家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证明了的一些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度规范,近代保险法从体例上、内容上渐趋完备,反映了近代中国在法律移植方面从简单模仿到理性化甄选的发展历程。虽然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近代的保险法未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是构建起了符合世界保险立法趋势的中国保险法的体系框架。通过这种法典移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观念的变革,对保险这种新型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基于此认识,本书从法制史学角度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及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的移植给予了理论上的分析。【作者简介】 杨东霞女,甘肃省天水市人。1988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2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农业法律研究中心(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曾主持“农业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研究”“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问题研究”“种子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参加《田藏契约集粹》(中华书局出版社)、《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继承与创新》(法律出版社)、《农业行政处罚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农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法律出版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法律出版社)等项目研究、专著的撰写,勘校《比较法学概要》,并发表《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等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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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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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0.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4 × 17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是法律出版社于2009.12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2.284.4 的主题关于 保险法-立法-研究-中国-近代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