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39.0
本书对照台湾近年修订民法与日本民法之债权法,观察二者在全球契约化大背景下,如何调整各自的民法理论,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本书是作者研究台湾民法、德国民法及日本民法后的体会,更是作者在三个研究报告基础上的扩展成果。本书作者为台湾民法学的知名学者,所介绍书中之理论也为民法学研究的前沿学说。本书对读者学习研究我们的近邻日本及祖国台湾的民法债权理论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章 法律行为、法律性质与民法债编修正 一、前言 二、解决学说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争议之修正 三、债编修正之检讨 四、结论 第二章 民法侵权行为法体系之再构成 ——“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一、导论 二、意外事故损害赔偿法之发展 三、“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四、结论第三章 台湾“民法”百年 ——以财产法之修正为中心 一、前言 二、物权法之发展
第一章 法律行为、法律性质与民法债编修正 一、前言 二、解决学说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争议之修正 三、债编修正之检讨 四、结论 第二章 民法侵权行为法体系之再构成 ——“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一、导论 二、意外事故损害赔偿法之发展 三、“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四、结论第三章 台湾“民法”百年 ——以财产法之修正为中心 一、前言 二、物权法之发展 三、侵权行为法之发展 四、契约法之发展 五、展望 第四章 台湾新成年监护制度之修正第五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改正试案之理念第六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改正试案之体系架构第七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债务不履行第八章 从台湾地区债编修正看日本债权法改正第九章 日本民法对台湾地区民法之影响——以财产法为中心第十章 学习民法的感想参考文献索引
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附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究竟仍须适用在个别契约上,一旦制定法所揭橥之契约一般法律原则运用到实际交易、与交易习惯南辕北辙,或与当事人契约之约定内容有差距时,在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间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原则不同时,制定法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