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轼先生论民法总则
谢怀轼先生论民法总则封面图

谢怀轼先生论民法总则

张谷,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代:2006

定价:30.0

书籍简介:

本书研究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轼先生关于中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论述及立法建议。

作者介绍:

谢怀栻(1919-2003),湖北省枣阳县人。1938年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1951年到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

书籍目录:

写在《民法总则讲要》的前边 一、弃理从文 二、因言获罪 三、法治梦寻 四、饮誉杏坛 五、情系台湾 六、六经注我 七、关于本书第一章 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一、前言 二、从《民法通则》第2条看我国民法的体系 三、《民法通则》第9条中的理论问题 四、《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 五、关于身份证 六、结语

写在《民法总则讲要》的前边 一、弃理从文 二、因言获罪 三、法治梦寻 四、饮誉杏坛 五、情系台湾 六、六经注我 七、关于本书第一章 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一、前言 二、从《民法通则》第2条看我国民法的体系 三、《民法通则》第9条中的理论问题 四、《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 五、关于身份证 六、结语第二章 论民事权利体系 一、前言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演变情况 三、一个民事权利体系的概观 四、人格权 五、亲属权 六、财产权 七、知识产权 八、社员权 九、结语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权利能力 三、行为能力 四、住所 五、监护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八、个人合伙第四章 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法人 二、我国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征和种类 三、经济组织法人的成立 四、经济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与管理 六、经济组织法人的整理、变更和解散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七章 时效附录:译文四篇

内容摘要: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生前关于民法总则的相关论述及立法建议,书中所收论文多为谢老生前颇有影响的著述,经北大法学院张谷老师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集中展现了作者在民法总则方面的心得。其中涉及民法的法源论和方法论问题,并对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时效等提出了颇具影响的,有些甚至当今看来都具前瞻性的理论观点,对当前的民法学研究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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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11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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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30.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6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谢怀轼先生论民法总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7.01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3.14 的主题关于 民法-总则-研究-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