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年代:2013
定价:88.0
本书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的成果集萃,汇集论文93篇。与会专家学者立足司法实践,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围绕新型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案件侦查、犯罪控制与立法完善四个专题进行深入探讨交流,达到了认识明确、理论提升、指导实践的预期效果。
第一部分 新型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二部分 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
第三部分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四部分 贿赂犯罪的控制与立法完善
贿赂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贯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体系,必须将预防贿赂犯罪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孙应征等编著的《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共四部分,内容包括新型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等。本书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交易型受贿中,增设中间环节型受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介入中间环节,行受贿双方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导致司法实践中查处并不多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认为,作为中间环节第三人,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即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行贿人只有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进行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才能被整体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行贿人财物。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交易出发,以获得明显利益一方为中心,考察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该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对等交易利益提供方是否具有职权联系,是否利用职权为利益提供方谋取利益,沿着这样的路径,可以查证增设中间环节型受贿。对于干股型受贿犯罪数额,与会者普遍认为,应当区分公司不同性质确定干股已转让或者实际转让时股份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价值应当以转让行为时该干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乘以公司净资产额。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确定转让行为时该股票成交价的,以该成交价格计算;不能确定的,以转让行为当天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对于购买股份的权利,即股份期权,武汉大学皮勇教授认为,由于行为人要获得股份还必须支付对价,股份期权不能通过交易直接转换为财物,收受股份期权不能像收受股份一样成为受贿行为。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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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88.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4 × 17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570 | 印数 |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是中国检察出版社于2013.4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4.392.4-53 的主题关于 贿赂罪-中国-文集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