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4.0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由普芬道夫与沃尔夫构建的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为德国法学开启了新的视域,自此,德国学者开始从权利义务的视角思考法律问题。内特布拉德、达耶斯等人把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及其追求抽象性与体系化的精神移植到民法学中。受普特、胡果所代表的哥廷根学派法学方法论革新运动的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民法学者开始从民法学自身的视角探索私权一般问题,形成了包括私权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性质与分类理论在内的私权一般理论雏形。经过潘得克吞法学派数十年的学术耕耘,尤其在得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充实之后,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到19世纪晚期发展到巅峰,温德夏的私权一般理论代表了其最高成就。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是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学理基础,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
第一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第一节 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在近代德国的勃兴 一、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引发的信仰危机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登场 第二节 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一、普芬道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二、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的概念与本质的阐述 三、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种类的划分 四、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来源的分析 五、小结 第三节 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一、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二、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人与物 三、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意思表示 四、小结
第一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第一节 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在近代德国的勃兴 一、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引发的信仰危机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登场 第二节 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一、普芬道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二、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的概念与本质的阐述 三、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种类的划分 四、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来源的分析 五、小结 第三节 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一、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二、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人与物 三、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意思表示 四、小结第二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初步形成 第一节 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向民法领域的移植 一、近代德国自然法学对私法问题的偏好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植入民法学理 三、自然权利义务理论植入民法制度:《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贡献 四、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向民法领域移植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从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到私权一般理论 一、18世纪后期德国法学方法论的革新 二、18世纪晚期德国民法学者对私权一般问题的探索 三、私权一般理论的雏形第三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潘得克吞法学时代的发展 第一节 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 一、潘得克吞法学的兴起 二、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概观 三、早期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关系理论:私权一般理论的另一种表达 一、法律关系概念的缘起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 三、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的传播 第三节 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成熟形态 一、温德夏私权一般理论的主要成果 二、私权一般理论体系架构的定型第四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第一节 私权一般理论产生之前的民法体系 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 一、早期罗马法中的体系化萌芽 二、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 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 四、中世纪罗马法学者对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改进 五、《拿破仑法典》的体系 第二节 私权一般理论与民法思维范式的转型 一、古罗马法学家的思维范式解读 二、私权一般理论表征的民法思维范式 第三节 以私权一般理论为学理基础的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 一、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及其与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主要差别 二、私权一般理论与潘得克吞式民法典总则的形成 三、私权一般理论与潘得克吞式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构造 四、小结第五章 民法体系演变史视野下的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 第一节 民法体系演变史对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启示 一、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 二、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理传统可能存在一定的间隙 三、民法体系具有模式性并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四、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创新空间 第二节 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民法典总则的设置及其体系构造 二、我国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构造结语索引参考文献后记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民法体系演变史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因为该理论的出现,大陆法系民法才在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之外形成五编式的潘得克吞式体系。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权利的内在结构与权利类型体系分别成为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