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8.0
本书对汉语研究中两个新的研究领域——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建立了这两个学科的理论框架,提出并论证了“韵律词”等基本概念,进而研究了韵律与句法之间的关系。本书的研究成果对汉语词汇学、句法学以及语体学的研究具有多方面的启发作用。本书是汉语韵律句法学的开山之作,96年出版时,韵律句法尚属前沿,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领域已逐步发展起来,本书论证的很多概念也逐渐被学界认可,成为了本领域的基本概念。作者认为经过十年的发展,可以对本书进行修订,完善内容,供新近的研究者参阅。
再版前言重印前言第一章 韵律词与韵律构词法 第一节 什么是韵律词 第二节 韵律词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复合词对韵律词的依赖关系 第四节 韵律词对复合词的制约 第五节 其他相关形式与理论推导第二章 韵律词和复合词的历史来源 第一节 古汉语复合词的判定标准 第二节 赵岐《孟子章 句》中的复合词 第三节 复合词来源的传统解释 第四节 双音化的历史来源 第五节 古代复合词发展的韵律机制 第六节 理论预测与实践结果
再版前言重印前言第一章 韵律词与韵律构词法 第一节 什么是韵律词 第二节 韵律词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复合词对韵律词的依赖关系 第四节 韵律词对复合词的制约 第五节 其他相关形式与理论推导第二章 韵律词和复合词的历史来源 第一节 古汉语复合词的判定标准 第二节 赵岐《孟子章 句》中的复合词 第三节 复合词来源的传统解释 第四节 双音化的历史来源 第五节 古代复合词发展的韵律机制 第六节 理论预测与实践结果 第七节 结语第三章 四字格与复合韵律词 第一节 “四字格”的独立性 第二节 什么是复合韵律词 第三节 “四字格”的标准组合方式 第四节 “四字格”重音形式的推导 第五节 [1××2]和[×1×2]重音形式的语用区别第四章 韵律对句法的制约 第一节 有关普通重音的一般论述 第二节 普通重音在汉语及英文里的表现 第三节 如何确定句子普通重音的韵律结构 第四节 韵律结构对句法构造的制约 第五节 结语第五章 韵律与句法演变 第一节 先秦汉语中的“SOV”形式 第二节 两种截然不同的宾语前置 第三节 关于倒置的不同解释 第四节 句法演变与重音转移 第五节 结语第六章 韵律与文学 第一节 汉语的文学属性 第二节 骈偶的历史溯源 第三节 骈偶的韵律机制 第四节 语言学上的自由与限制 第五节 文学上的奇偶相间参考文献附录:汉语韵律语法现象辑要重要概念及术语索引
学科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言必有据”而不“信口开河”。以前曾有这样的说法:“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形式显然不符合韵律要求,所以较为少见。”现在不管谁谈韵律句法,就如同谈形式句法一样,首先要问:“你的韵律要求是什么?”没头没脑的“要求”说不通了。事实上,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式,是汉语非常流行的韵律格式(如:开玩笑、说笑话、看电影、写大字……)。毫无疑问,即使是“韵律”,也和其他学科一样,讲究的是“法”、是科学的严密性!试想,上文所谓“少见”难道是“不符合要求”的必然结果吗?显然逻辑不通:少见的不一定不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就多。严格地讲,不合要求的结果不应出现,岂止少见!——“合不合要求”是“有没有”的问题,“少见多见”是“使用”的问题,两者分明是学理的进步。当然,因为违背规则而不得不稍加改变才能出现的现象也是有的;因为需要改变,所以比较少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少见”和“不符合要求所以较为少见”是两回事,因为“改变”正是“服从”要求的结果——“少见”不但没有说明它们“不符合要求”,反而证明了“要求”的威力。 学科的严密更有待概念的清晰。譬如说,“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表面看来很客观,但实际违背了学术上的严格逻辑。因为如果某种现象和我们的规则相互冲突,那么,要么规则可能不对,要么不合规则的现象是例外(不是反例)。试想,如果真的“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的话,那么“要求”还叫“要求”吗?如果韵律是这样,那么“不符合逻辑要求”是不是“也不等于绝对不成”呢?如果逻辑不是这样,为什么偏偏语言的规则是这样呢?这不成了语言学家有问题了吗?如果认为什么样的要求(或规则)都是这样(都不能严格),那么到底是“要求”的问题呢?还是制定、分析和处理“要求”的人的问题呢?
学科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言必有据”而不“信口开河”。以前曾有这样的说法:“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形式显然不符合韵律要求,所以较为少见。”现在不管谁谈韵律句法,就如同谈形式句法一样,首先要问:“你的韵律要求是什么?”没头没脑的“要求”说不通了。事实上,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式,是汉语非常流行的韵律格式(如:开玩笑、说笑话、看电影、写大字……)。毫无疑问,即使是“韵律”,也和其他学科一样,讲究的是“法”、是科学的严密性!试想,上文所谓“少见”难道是“不符合要求”的必然结果吗?显然逻辑不通:少见的不一定不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就多。严格地讲,不合要求的结果不应出现,岂止少见!——“合不合要求”是“有没有”的问题,“少见多见”是“使用”的问题,两者分明是学理的进步。当然,因为违背规则而不得不稍加改变才能出现的现象也是有的;因为需要改变,所以比较少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少见”和“不符合要求所以较为少见”是两回事,因为“改变”正是“服从”要求的结果——“少见”不但没有说明它们“不符合要求”,反而证明了“要求”的威力。 学科的严密更有待概念的清晰。譬如说,“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表面看来很客观,但实际违背了学术上的严格逻辑。因为如果某种现象和我们的规则相互冲突,那么,要么规则可能不对,要么不合规则的现象是例外(不是反例)。试想,如果真的“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的话,那么“要求”还叫“要求”吗?如果韵律是这样,那么“不符合逻辑要求”是不是“也不等于绝对不成”呢?如果逻辑不是这样,为什么偏偏语言的规则是这样呢?这不成了语言学家有问题了吗?如果认为什么样的要求(或规则)都是这样(都不能严格),那么到底是“要求”的问题呢?还是制定、分析和处理“要求”的人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