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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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林端,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21.0

书籍简介:

本文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

书籍目录:

主编者言

自序与导论

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

二、文化内的比较:韦伯有关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理念型建构

(一)理念型地建构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的共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之间的选择性亲近关系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贯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西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三、文化间的比较: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与法律的实际运作:以家父长制的氏族亲属关系为准

(三)中华帝国的行政与法律:家产制的行政与法律

(四)中华帝国的司法审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预计的“卡迪审判”

(五)缺乏个人自由权与私法的规定

(六)缺乏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律人阶层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与形式法学

(八)缺乏独立自主的法律与司法发展

(九)将两千年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少变化的整体

四、对韦伯比较法律社会学的批判

(一)方法论上的批判

(二)方法论上的可能出路

(三)中国传统法律多值逻辑的实际运作:以清代州县司法审判为例

1.以“例”补“律”: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一

2.“情”、“理”、“法”: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二(以滋贺秀三的研究为出发点)

3.“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三(以黄宗智的研究为出发点)

4.“官方审判”、“民间调解”与“神判”的互补: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四

5.“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五(以“淡新档案”的研究为出发点)

五、结论:超越韦伯,理解传统

附录一: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兼论法律解释学、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关系

一、前言

二、萨维尼开创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由法学的历史主义到法学的实定主义

三、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

四、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

五、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历史法学派作总结

六、结语

附录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

一、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一: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二:法律是一种社会行动

代跋一个华语社会学家的努力与追求

后记

索引

内容摘要:

长久以来,西方人对中国的看法,一直受到韦伯比较社会学里对比中西社会与文化的影响:为了彰显现代西方的独特类型,韦伯将中国作为对比类型的传统社会的代表,在混同文化内的比较与文化间的比较的情况下,中国传统宗教、法律、经济与政治等秩序的发展阶段便被等同成西方中世纪的发展阶段,明显落后西方现代社会。《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现代法律的类型←→“实质的-不理性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对比类型)的局限;《法律文化研究文丛·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

编辑推荐:

《法律文化研究文丛·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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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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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620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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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21.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1 × 15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14.1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C91-03 的主题关于 韦伯,M.(1864~1920)-比较社会学-思想评论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