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26.0
本书是关于犯罪参与理论的逻辑分析与体系建构问题的著作。其对作为当今犯罪参与论体系的两种典型体例即单一制与区分制共犯体系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我国刑事立法在此一问题上的归属亦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终倡导在区分制之下改造我国当前的参与论体系才符合罪刑法定之要求。
目录
引言 /
第一章犯罪参与体系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犯罪参与理论的问题域 /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参与 /
二、参与类型与参与程度 /
第二节前提厘清——正犯概念的提出 /
一、正犯概念作为参与论基石的确立 /
二、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的基本逻辑 /
第三节正犯概念与犯罪参与立法例之
逻辑对应 /
第二章现行二元参与体系与立法例之反思 /
第一节二元参与体系下的逻辑结构 /
一、正犯、共犯区分理论 /
二、共犯从属性理论 /
三、共犯处罚根据论 /
第二节对现行二元参与体系基础理论的
反思性检讨 /
一、犯罪事实支配论之体系性弊病 /
二、间接正犯之正犯性质疑 /
三、限制从属性说之不足 /
第三节现行二元参与立法例的结构性弊端 /
一、参与类型的功能错位 /
二、参与类型的挂一漏万 /
第三章一元参与体系之解读与比较 /
第一节一元参与体系的基本逻辑与展开 /
一、历史脉络 /
二、基本逻辑 /
三、现象形式 /
第二节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与机能性单一正犯体系 /
一、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 /
二、机能性单一正犯体系 /
三、两种单一正犯体系的比较 /
第三节一元参与体系之优劣检讨 /
一、一元参与体系之优势 /
二、一元参与体系之所谓“劣势”反思 /
三、一元参与体系逻辑下的核心难题 /
第四章我国犯罪参与立法体系之解读与应然选择 /
第一节解释论的视角:我国立法体系的归属 /
一、学界论争梳理 /
二、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之反思 /
三、笔者观点——倾向于一元参与体系 /
第二节立法论的视角: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应然选择 /
一、略论现行立法之缺陷 /
二、二元参与体系之宏观选择与微观改造 /
第三节胁从犯体系定位之困惑与出路——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 /
一、前提廓清——胁从犯从宽处罚之理论根据 /
二、通说理论下的困境检讨 /
三、解释论之下的出路研讨 /
四、结论:立法论上的出路选择 /
第五章二元参与体系后的典型问题解决 /
第一节间接正犯概念的消解 /
一、间接正犯概念溯源——“替补性”的认知 /
二、间接正犯概念之泛化及其逻辑动因 /
三、间接正犯概念于限制正犯体系下的合理性追问 /
四、间接正犯概念之最终解构 /
第二节共犯本质论:基于“个人责任”的反思性检讨 /
一、关于共犯本质的论争 /
二、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的对立范围与理论分歧 /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之下的理论困境 /
四、行为共同说之提倡——“个人责任”的贯彻 /
五、“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如何可能——行为共同说之后的反思 /
第三节共犯形态论: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提倡 /
一、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提出 /
二、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优势 /
三、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后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回归 /
第四节共谋共同正犯的逻辑困境及其解释对策 /
一、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根据及其判别标准 /
二、共谋共同正犯的本土化障碍及其逻辑困境 /
三、共谋共同正犯现象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犯罪参与问题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都属于传统热点问题,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此课题的研究多习惯于从“正犯”概念入手,通过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不同解读为切入点,形成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两种不同的逻辑进路,前者将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样态与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样态视为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正犯获得处罚 的法律根据在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而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共犯则是由于刑法总则的扩张规定才获得其处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