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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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

张志伟, 著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28.0

书籍简介:

本书通过深入研究,梳理出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将遭遇的瓶颈、剖析不同国家在审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具体做法、借助对类似案件判决及判决再由的比较萃取出各国化解上述冲突或者破除上述瓶颈的共同做法。

作者介绍:

张志伟,女,内蒙古赤峰人,2013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获产业经济学搏士学位,现工作于江枉财经大学法学院。先后在CSSCI期刊上发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评析与路径探寻》《竞争与公益之间的平衡——英国2010年评析及启示》《反垄断法思维下的行政性垄断新探》等论文数篇。出版专著《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多次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的研究工作。主持《互联网行业滥用优势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闻题研究》《劳动服务期违约金制度研究》等省级研究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目的

一、缘起: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介绍

二、研究目的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一、相关产业组织经济学理论

二、双边市场经济学理论对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挑战

三、互联网企业滥用案件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及出路

四、互联网企业滥用案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厘清

一、垄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价格垄断行为

三、排他性交易行为

四、捆绑搭售行为

第二节 分析工具:相关经济学理论

一、双边市场理论

二、交易费用理论

三、杠杆原理

第三章 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

第一节 冲突的起源:互联网企业的独特属性

一、互联网企业的双边市场属性

二、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外部性

三、互联网企业的兼容性和标准性

第二节 冲突的表现源: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复杂性

一、静态反垄断分析模式在动态互联网企业的适用性问题

二、单边市场逻辑在双边市场中的适应性问题

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四、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

第三节 化解冲突的必要性

一、对正义价值追求的必然

二、优化竞争环境的必然

三、法律实施变革的必然

第四章 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第一节 交易费用理论下互联网企业的排他性交易行为

一、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表现

二、交易费用理论对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解释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传统规制实践

一、排他性交易的认定

二、排他性交易的反竞争效果

三、排他性交易的合理性抗辩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一、关于双边市场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四、基本结论与后续思考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规制建议

一、垄断竞争情况下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规制建议

二、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下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规制建议

……

第五章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附录案件判决书节选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基于奇虎诉腾讯案件的思考》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章导论。主要概述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基本情况及由此引发的反垄断法律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相关问题。同时,详细介绍了《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基于奇虎诉腾讯案件的思考》的相关背景、现有研究的成果及不足,并交代了《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基于奇虎诉腾讯案件的思考》的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本章是整个研究的基础。第二章基本理论。厘清了垄断、企图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他性交易行为、捆绑搭售行为等《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基于奇虎诉腾讯案件的思考》关键词的基本概念。阐释了本书将使用的双边市场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杠杆原理等相关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基本理论。
  第三章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基于互联网企业的独特属性着力分析了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的起源及这些冲突的具体形态。包括静态反垄断分析模式在动态互联网企业的适用性问题、单边市场逻辑在双边市场中的适应性问题、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这四个问题也映射出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复杂性,化解这些冲突是对正义价值追求的必然、优化竞争环境的必然、法律实施变革的必然。
  第四章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在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有四种行为模式,分别对应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垄断竞争和区域性排他交易四种形态。因此,对这四种形式也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反垄断规制方式。在垄断竞争领域的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最少遭遇体制障碍,但是最需要严密的经济分析和严谨的反垄断规则。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可以用交易费用理论来进行解释。《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基于奇虎诉腾讯案件的思考》的主要结论是:第一,将“封锁效应”作为排他性交易的最主要的反竞争效应,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特别是排他性交易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第二,引入排他性交易的“推定”或“安全港”标准,增加排他性交易认定的可预见性。第三,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的合理性抗辩应主要集中在节约交易成本和防止专用资产性质的敲竹杠风险方面,基本不包括防止搭便车、证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品质等方面。第四,建议不要承认应对竞争抗辩。第五,将更为广泛的变相排他性交易行为(比如忠实折扣行为)纳入规制范畴。第六,更多地关注排他性的供应安排,并积极引入专家证人对排他性交易的反竞争效应和效率效应予以评估。
  第五章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传统的搭售理论依据“传导效应”认为搭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当然效果,因此,各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作为“本身违法”予以处理。但是,芝加哥学派兴起之后,各国对搭售的效率合理性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开始运用合理原则分析搭售的经济效果。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主要是排挤竞争对手和增加市场进入障碍。相比之下,在传统规制行业中比较突出的逃避价格管制和促进共谋在互联网企业可能并不十分突出。要认定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具有违法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五个要素:第一,经营者必须在搭售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搭售品与被搭售品必须是独立的产品或服务,认定时建议主要考虑消费者对搭售品和被搭售品的需求是否是独立的,必要时可以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予以分析;第三,必须证明存在搭售或捆绑的行为;第四,搭售行为必须要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会将经营者在搭售品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至被搭售品市场;第五,经营者实施搭售行为缺少合理性抗辩,或者相比于搭售的反竞争效果,搭售的合理理由显得微不足道。
  附录案件判决书节选。节选了奇虎诉腾讯垄断纠纷案一审、二审判决书要点。

书籍规格:

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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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21006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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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南昌出版单位江西人民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28.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4 × 17装帧平装
页数 190 印数 1000

书籍信息归属:

传统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冲突与协调是江西人民出版社于2014.12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F279.244.4 的主题关于 网络公司-反垄断-研究-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