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年代:2018
定价:62.0
罗马法中的法定担保在各国立法中呈现出不同的承继轨迹、发展方向和改革趋势,并形成了两类迥异的法定担保类型配置模式。为顺应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和因应立法政策的调整,依担保功能优化、公示规则完善、动产担保发展和担保结构形态转换等要求,各国通过立法改革或司法续造,将原有的法定担保类型进行了扩张与调整。在经济发展、立法改革和理论革新的推动下,原有分立的两类规范模式在公示规则的立法模式、特种债权保护方式、国家金融干预规则、动产担保国际化的规范及留置权效力等领域出现了明显的融合趋势。现代担保制度中的法定担保类型配置,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与立法政策的衡量因素,注重不同制度间的替代和协调,依循由外而内的两种路径。在担保制度的现代化理念之下,虽然中国以德国立法模式为主,但在法定担保类型配置方案中也可以融入一元立法例中一般优先权等类型,以及英美法中基于功能主义路径考量的买卖价金优先权等类型。对于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中仍在探索和实验阶段的新型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等,是否引入仍需慎重考虑。但对非典型担保实践中出现相关的法定担保现象,可籍由相应的特别优先权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