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8
定价:25.0
本书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这种反思性研究为这一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走出困境提供一种可能的出路。
导论
一、问题的建构
二、论题的限定
三、“国家-社会”框架的来源与内涵
(一)“国家-社会”框架的来源
(二)“国家-社会”框架的内涵
(三)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概念界定
四、分析进路的设定
第一章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与“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述评
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一)背景、问题与意义
(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主要争点及其转向
(三)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存在的问题
二、“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之现状分析
(一)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观的论争
(二)市民社会与部门法研究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
第二章西方市民社会及“国家-社会”框架的形成和发展
一、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背景及其概念之分梳
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及“国家-社会”框架的演化发展
(一)现代性的兴起与欧洲市民社会理论之形成
(二)现代性的危机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与衰落
(三)现代性的重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
(四)小结
第三章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
一、反思“国家-社会”框架
(一)反思现代性理念
(二)“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分析
二、反思“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
(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的转向
(二)“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l
第四章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为个案的进一步反思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概览
(一)民间法研究成为焦点之缘由
(二)民间法习惯法之概念界定
二、反思“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
(一)反思“法律文化论”中的习惯法研究
(二)反思“本土资源论”中的民间法研究
(三)中国法学论者对“国家-社会”框架的有限反思
第五章展望“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l
一、思维方式的转变
二、研究视角的转换
三、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给我们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是关于研究“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的专著,书中的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本书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很多中国法学研究者在运用“同家-社会”框架对中国现实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中,并未对框架的限度和预设保持足够的警醒,反而有神化该框架的倾向。“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是西方现代性图式所赋予的,由于该框架在分析和解释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简单性,致使其解释效力具有有限性。而且,“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受到西方现代性理念的支配,所以无法切实把握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且也不能提供一种评价和指引中国的法制建设方向的理论模式。因此,对“国家-社会”框架以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通过这一反思进路和视角的转换,我们才能洞见到“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并为其走出困境提供一种可能的出路。【作者简介】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空间法研究所副昕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期刊上发表十多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