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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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

周雪峰,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46.0

书籍简介:

本书主要对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上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研究。本书核心命题的立论根基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的理性的自由观和法哲学。核心论点立基于人格的定义上,即人格是指以自我规定性的能力为基质的同一性表象。而人格这一定义的根基在于自由。自由从本源上讲是一种自我规定的能力。本体论上的法作为一种自由意志的存在,承担着高贵的历史使命: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即法哲学必须承担起使人现实地拥有人的尊严和自由、享受“真实的人的法权”的使命。

作者介绍:

周雪峰,女,1978年3月生,武汉纺织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现从事法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研究。在《法学评论》、《德国哲学》、《湘潭大学学报》、《贵州大学学报》、《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等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两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现主持教育部一般项目一项,参与国家课题两项。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三范畴关系的研究现状和理论背景

一 对时代精神和社会主题的回应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三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第二节 三范畴关系的中心论点与理论背景

一 本书的中心论点与研究思路

二 研究的理论背景简述

第三节 自由思想的历史变迁

一 研究自由的两种方法

二 自由思想的历史简述

第二章 法哲学的理论预设:理性

第一节 法的理性解释之语境

一 逻各斯和理性

二 理性、感性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三 西方哲学中的“理性”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理”与“性”

第二节 法的理性解释之理据

一 理性的起源:作为古希腊自然宇宙观的“自然理性”

二 理性遭遇神性:作为理性的异化和变体的“宗教理性”

三 理性的回归:作为文艺复兴和近代理性主义的“启蒙理性”

四 理性的迷途:作为科学主义的“技术理性”

五 理性的解构:作为后哲学时代的“非理性”的理性

第三节 法的理性解释之视域

一 理性与自然法

二 理性与自由、权利

三 理性与实在法规则

第三章 人格与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

第一节 自由一人格的逻辑前提

一 同一性表象——从心理学出发的法哲学界定

二 自我规定性的内涵

第二节 本真性人格体现为自由法则

一 自我规定性与康德的实践法则

二 基于自由的人格本质与康德的道德法则

三 基于不同人格本质的诸伦理学

第四章 自由与法的内在逻辑结构

第一节 自由——法的理念

一 作为法之理念的自由

二 法的命令与自由的外化

三 法与自由的内在矛盾

第二节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一 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的关系

二 黑格尔的自由观对康德自由观的继承与超越

第三节 法是自由的现实化

一 外在自由——康德的权利或正义法则的总原则

二 自由王国——黑格尔的法体系

第五章 法与人格的内在逻辑结构

第一节 法之正当性根基——作为终极目的和绝对价值之人格

第二节 “量”诸范畴的逻辑演绎——主观意志与客观法则

第三节 “质”诸范畴的逻辑演绎——规则自身的内在结构

第四节 “关系”诸范畴的逻辑演绎——主客体同一之人格结构

第五节 “模态”诸范畴的逻辑演绎——道德与法权的内在结构

第六章 法之超验性与经验性的辩证统一

第一节 本体论意义上的法:以人格为终极目的、自由为理念之命令

一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二 康德的绝对命令说

三 黑格尔的命令说

第二节 法之存在的必要性前提:人性的辩证法

第三节 法之存在的历史逻辑性:自由之异化的必然历程

一 法权与自由

二 人格、所有权和占有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 契约与交互关系

四 不法: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矛盾

五 道德与伦理

第七章 人格价值的现实性——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的主要纷争及评述

一 人格权理论的主要纷争及其缘由探析

二 人格权基础理论的研究现状总结及其评述

三 人格权概念问题之解答

第二节 人格概念的内涵及理论溯源

第三节 法律人格概念的内涵及理论探源

第四节 人格权概念的论辩及理论探源

第五节 主客体同构及人格权的类型化

第六节 人格权的谱系简表及立法体例试析

第八章 刑罚之理据——自由与刑罚的悖论与和解

第一节 一个法哲学的疑问——刑罚正当性的追问

第二节 刑罚与犯罪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 道义论之自由意志本质说

第四节 道义论的局限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主要对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上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研究。本书核心命题的立论根基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的理性的自由观和法哲学。核心论点立基于人格的定义上,即人格是指以自我规定性的能力为基质的同一性表象。而人格这一定义的根基在于自由。自由从本源上讲是一种自我规定的能力。本体论上的法作为一种自由意志的存在,承担着高贵的历史使命: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即法哲学必须承担起使人现实地拥有人的尊严和自由、享受“真实的人的法权”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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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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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6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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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46.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1 × 15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14.12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0 ,B516.31 ,B516.35 的主题关于 康德,I.(1724~1804)-法哲学-研究 ,黑格尔,G.W.F.(1770~1831)-法哲学-研究 的书籍。